行政院通過
政府採購不受三家廠商投標限制
法令系列2:8水處理送審範例及解說、9.15187綱要規範陷阱、10採購不受三家廠商限制、11採購法修正說明、12氣候變化公約
總彙系列:1.CNS/EER/積垢/熱傳熱力綜合系列、2.CNS/EER系列/應用、3.總彙.水處理化工技術、4.總彙.水處理術語、5.EER工程.文章總彙、6.E平台-水處理技術
水處理技術系列:1空調水質污染計算、2.EER問題與改善方法.原理、3.化工技術解說(1)、4.化工技術解說(2)、5.空調技師-水處理設計技術、6.水處理.實用技術及市場狀況
CNS系列檔案:CNS、AHRI技術、CNS、AHRI技術要點、EER節能技術90%、空調主機EER量測驗證實務技術、EER全年確效技術、冰機EER.基準值技術及運用SOP
EER與積垢浪費檔案:EER訪測.中技社、綠基會實測、費用展開表、LCC 20年比較表、積垢與LMTD公式演算
工程效益系列:費用展開表、工程經濟效益評比、偷工減料、損害業主權益
EER改善成效檢驗系列:懶人包(0)、(1)、(2)、穩態EER技術(1)、(2)
成效驗析實務系列:EER驗證分析實務(1)、(2)、EER驗證分析系統畫面
趨近溫度系列:趨近溫度的謬思(1)、(2)、(3)原來一直都錯了、(4)謬思的實證
防蝕效益系列:1. 冷卻水處理腐蝕率標準、2. 水處理防蝕經濟效益技術
法令系列:1水處理採購與法令、2水處理與能源管理法、3水處理與技師法、4.EER工程帶動空調產業發展、5.ESCO產業發展的契機、6水處理與偽造文書、7承商水處理技術
業主系列:1主機EER改善.第一步、2業主進階技術、3基本功、4.CUS/EUS發包範例.解說、5業主再進階技術、6運轉EER改善專案、7精明購買家.知識經濟
監造系列:搶標下.業主監造技術(1)、(2)、(3)
【大綱】 TOP BOTTOM
一、前言
A.「要求設備廠商有三家以上」87年起屬違法要求 B.「三家以上」的迷思
二、 守法:積極正面創新突破,帶出新商機
A.國家政策走向 B.創新突破,帶出新商機
相關新聞及律師解說
這是論投標商的三家,而非設備商的三家。以空調工程案來說,就是投標的空調工程公司,而非水處理或其他設備商。因為設備商的三家之規定早已在87年起的政府採購法第26條因不合時宜、阻礙國家進步而廢棄了(參見下段採購法注意事項)。由該條文的白紙黑字就可知道了,其中沒有一個字需要查字典,大多數空調技師、工程公司都知道,但極少數空調技師、工程公司卻偶而有疑問,這些人的IQ,臨時走調或錯亂,真是令人啼笑皆非也一起陷入反應不來的「囚徒困境」。其實,工程會的本(26)條解釋是最具權威,空調技師放棄遵照主管機關解釋,此放棄已讓自己陷入違背技師法第19條(業主利益及法令)的困境了。應該不要放棄,改比照第17條困境處置方式,應堅定原定計畫(當然假定原計畫是正確依技師法的本科技術)而讓業主負變更責任,通常業主會要求變更,因早期有發生技師設計綁標事件的社經背景,因此在正確依技師法且溫和解釋後,特別業主利益應正確說明,此時業主不會堅持變更。
資料來源: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六條執行注意事項之第三點 https://www.pcc.gov.tw/cp.aspx?n=1B9564664158991B
三、「機關所擬定、採用或適用之技術規格,其在目的或效果上有無限制競爭,應以有無逾機關所必須者認定之,而不以符合該規格之廠商家數多寡作為判斷依據。」
以下申論「要求設備商須有三家屬違法要求」的理由,並60年代起國家政策走向「國際化、自由化」,鼓勵創新突破,帶出新商機,87年更訂定政府採購法,第26條並明確以「不得要求或提及」來廢棄三家之早期落伍要求。歡迎空調技師、工程公司與本公司聯絡。
一、前言 大綱 TOP BOTTOM
政府採購法第26條全文「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應依功能或效益訂定招標文件。其有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者,應從其規定。機關所擬定、採用或適用之技術規格,其所標示之擬採購產品或服務之特性,諸如品質、性能、安全、尺寸、符號、術語、包裝、標誌及標示或生產程序、方法及評估之程序,在目的及效果上均不得限制競爭。招標文件不得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專利、設計或型式、特定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但無法以精確之方式說明招標要求,而已在招標文件內註明諸如「或同等品」字樣者,不在此限。」
空調技師及工程公司因為法律訓練不足,且對國家政策走向搞不清楚,遇事容易有退縮傾向,以致於綁手綁腳,製造更多問題。這些問題歷年來蒐集如下:
A. 要求設備廠商有三家以上。(違反採購法第26條「不得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專利、設計或型式、特定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
B. 更大問題乃在;對業主利益的商業技術缺乏,寡少創新突破。
C. 特別是政府採購法第26條「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應依功能或效益訂定招標文件。其有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者,應從其規定。」其中CNS 12575對主機效率EER及積垢容許值已有明確規定。
第63條「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為原則,其要項及內容由主管機關參考國際及國內慣例定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或管理之契約,應訂明廠商規劃設計錯誤、監造不實或管理不善,致機關遭受損害之責任。」
空調技師違反技師法第19條「二、違反或廢弛其業務應盡之義務。三、執行業務時,違反與業務有關之法令。」
以上一些已屬違法卻「習焉而不察」「因循苟且」,或者是法律(如:政府採購法)已修改了十年、十五年,卻因前述人性弱點而「積習難改」,或者是被他人(業主或業界)拖累。本公司已有數次拜訪業主,對業主說明其自身利益,一億元工程案的經濟效益差異高達1.6億元,這些業主當場反應都很激烈,認為空調技師及工程公司犧牲了他們的權益。
A.「要求設備廠商有三家以上」87年起屬違法要求
主管機關工程會訂頒相關作業規定之「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六條執行注意事項」第三點「機關所擬定、採用或適用之技術規格,其在目的或效果上有無限制競爭,應以有無逾機關所必須者認定之,而不以符合該規格之廠商家數多寡作為判斷依據。」而政府採購法第26條中「其有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者,應從其規定」屬「機關所必須者」,殆無疑問。觀諸十多年來空調技師受機關委託設計時,卻經常違背CNS 12575的積垢容許的國家標準,這類屬法令明文要求者。一面導致機關違法,另一面空調技師亦違犯技師法第19條「技師不得有下列行為:二、違反或廢弛其業務應盡之義務。三、執行業務時,違反與業務有關之法令。」
87年起政府採購法第26條「招標文件不得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專利、設計或型式、特定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但無法以精確之方式說明招標要求,而已在招標文件內註明諸如「或同等品」字樣者,不在此限。」既然明文規定「不得要求或提及」,則是否三家或家數多寡都屬「不得」的禁止行為,現在「執行注意事項」更明文寫出「不以符合該規格之廠商家數多寡作為判斷依據。」
其實,更應該遵守該條文的積極性規定「應依功能或效益訂定招標文件。其有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者,應從其規定」,CNS 12575對空調主機EER及積垢、量測等早已在民國79年就有訂定國家標準,機關辦理採購時常有違反規定情事,空調技師應提供及轉述如上之正確法令規定,避免錯誤擴大。
一般設備要求「有三家以上」本來是相當好的概念,但走火入魔變成每個設備都要求「有三家以上」,反成為綁手綁腳阻礙進步的措施。每個人生活中有太多事,你不會強迫自己「貨比三家」,你晚餐想吃什麼犒賞自己?你約女友看電影?你想買什麼手機?…等等,輕重緩急、喜好程度…等價值系統的運作(包括理性分析、情感抉擇…等)因時因地因事制宜。個人都可以正確判斷,為何有些空調技師遇事反而失去前述「顧問等級」的判斷,降低層次被業主「挾制」,推諉業主要求,其實顯示落後法令15年。這是我一直不解之處。87年政府採購法公布之時,我已見過「要求設備廠商有三家以上的舊法令,因不合時宜、阻礙國家進步,予以廢棄」的報導,果然採購法不見該條文。最近在網頁找到主管機關工程會訂訂頒相關作業規定「執行注意事項」以負面表列的強調方式寫明「不以符合該規格之廠商家數多寡作為判斷依據。」「不以」就是「不以」,應該夠清楚了吧!
除了前述負面表列方式,更以積極的正面表列方式要求「應依功能或效益訂定招標文件。其有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者,應從其規定。」EER量測及積垢訂定明列於CNS 12575的國家標準,仍有許多空調技師在水處理規範違背法令規定。這也是迷思。
二、守法:積極正面創新突破,帶出新商機
A.國家政策走向
民國60年代台灣奠定透明化、國際化、自由化的國家政策方向,迄今已經持續40年以上,解嚴、解除報禁是政治及社會面,採購法是工程及財物、勞務等採購的根本大法。這些都屬國家政策相關配合措施。在早期民智未開的年代,好像讀幼稚園、小中大學的時代,而今已成大人,位列已開發國家,卻回頭穿開擋褲、紙尿褲、喝奶瓶,在不知不覺中自我綑綁,阻礙進步。
政府採購法第26條全文如本文頁首所示,條文已經非常清楚寫明「招標文件不得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等」。毫無疑問「不得要求或提及」就是「不得要求或提及」。換句話說,一家二家三家三十家都屬於「不得要求或提及」的範圍,也就是說,「要求或提及三家以上」從87年起已屬觸法行為。但偶而還是有些人「舊習性未改」,仍然「要求或提及三家以上」,顯然這些人應該是「不知道」法令規定的「非惡意違法」,但有時檢察官或主管機關會認定「不知道」為「推諉卸責之詞,不足採信」也屬他的職權,因為法令修訂至今(102年)已逾15年,推說「不知道」當然也有點牽強。若是明知卻仍執意要做,就是「明知故犯」的惡性違法。
B.創新突破,帶出新商機
國家社會必須進步,國家標準及國際標準既已指出正確努力方向,且法定為「應從其規定」,空調技師、工程公司若能緊抓住國家標準及國際標準,力爭上游,提升競爭力,就可開創新商機,帶來新局面。
試想:
- 有哪一個建築師會願意他找的空調技師讓他違反法令規定?我的答案是:沒有!當然沒有!但若「有」呢?建築師要不要把這空調技師換掉?或留「所」查看?沒有改善立刻換掉!即使改善,也會留下紀錄。
- 有這種狀況會發生嗎?我的答案是:「有」,且是「百分之百,千分之千」
- 什麼狀況?哪有可能?我的答案是:建築師、空調技師不是萬能的,所以建築師在他的專業以外的空調領域必須轉委託空調技師,這是大家所共知的。那麼,空調技師在他的專業以外的水處理領域呢?答案巳經很清楚了。
- 進一步來說,由於節能減碳巳成世界潮流,且多年來巳經列入國家政策,政府且三申五令此項政策,CNS 12575及工程會網要規範15187水處理專章也把空調主機效率的維持訂為必要項目,可見水處理要達到EER維持在CNS 12575相關水準所須必備的專業技能巳列入法令要求,空調技師不得違背這項法令,這巳經無庸置疑。遺憾的是:空調技師都未能遵守此項法令,連帶拖累委託的建築師。這個法令的直接關聯性,巳經不言自明。
- 再進一步分析世界潮流變化,京都議定書已經明確把氣候變遷納入聯合國必須面對地球暖化的共識,聯合國又於1992年5月9日,在紐約的聯合國總部,正式通過「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The 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 UNFCCC),並於1994年3月21日正式生效。COP15的哥本哈根會議進一步確立並推動節能減碳相關措施。近十年來世界各地的土石流、卡崔娜颶風肆虐美國,密西西比河大氾濫,導致路易士安納全市大泡水,美國、澳洲森林大火焚燒國土都是數十個數百個台灣的面積來計算,中國大陸的洪水、乾旱交替出現,台灣921大地震、2004年南亞世紀海嘯死亡人數多達22.6萬人、地震引發的海嘯衝擊日本福島核電廠輻射外洩至今一年半仍嚴重且難以解決......等等。這些都在電視螢幕層出不窮的出現。
- 這種外在環境變遷衝擊社經條件改變、影響競爭局勢,帶來革命性演變,出現重新洗牌的效果,背後強大力量已經不是人力可以左右,而是人類只能說:那位歷史的主宰一而再、再而三的藉著地震、海嘯、森林大火、土石流....在說話,祂說:你們世人要悔改。聯合國或者世界強國的美歐都是疲於奔命,日本更是危危欲墜,中國新踏入世界舞台,才開始想嶄露頭角,遇此大劫也是應接不暇。
1 億元工程案創造 1.6 億元經濟效益,完工移交業主總價值 2.6億元的EER工程技術,這是我們在經濟部補助下完成的7個研發計畫。經濟部申請時審查,執行中及結案時都加以審查,我們都通過。 貴公司若接受我們技術移轉,學成之後等同於貴公司亦有了這技術,也等同於有了經濟部審查通過(背書)的技術。 貴公司高同業一等也不說自明。當然學不成就沒有了 (幽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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