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調水處理.化工技術解說(1)
工程產業技術1:勝過降價殺價的技術、勝過偷工減料的技術、空調系統為什麼要做水處理、空調工程業.商戰技能(1)、(2)、(3)、(4)、(5)、(6)、(7)、新冠疫情下提高競爭力-1、-2、常識常理技能、主機效率下降改善技能、主機耗能虛增改善技能、技術圖譜與競爭力分析、水處理化工和EER的整合技術(1)、(2)、魚骨圖技術、價值工程技術,揭開按圖施工的誤謬(1)、(2)、(3)
EER工程系列:工程經濟效益評比、EER工程專案.施工技術、EER技術–8類40項技能.業界版、業主版 、EER工程–新專業技術商機無限、EER工程新商機、EER工程推廣說帖、EER工程.標場語言 、訓練.課程一覽表
總彙系列:1.CNS/EER/積垢/熱傳熱力綜合系列,2.CNS/EER系列/應用,3.總彙.水處理化工技術,4.總彙.水處理術語,5.EER工程.早期總彙,6.E平台-水處理技術
水處理技術系列:1.空調水質污染計算,2.EER問題與改善方法.原理,3~4.化工技術解說(1),(2),5.空調技師-水處理設計技術,6承包商水處理技術,7水處理.實用技術及市場狀況
CNS系列檔案:CNS,AHRI技術,CNS,AHRI技術要點,EER節能技術90%,空調主機EER量測驗析實務技術,EER全年確效技術,冰機EER.基準值技術及運用技術
EER與積垢浪費檔案:EER訪測.經濟部,綠基會實測,費用展開表,LCC 20年比較表,積垢與LMTD公式演算,積垢熱傳熱力分析,LMTD公式演算筆記,節能術語解釋及技能說明
工程效益系列:費用展開表,工程經濟效益評比,偷工減料、損害業主權益
EER改善成效檢驗系列:懶人包(0)、(1)、(2),穩態EER技術(1)、(2)、(3)
成效驗析實務系列:EER驗證分析實務(1)、(2),EER驗證分析系統畫面(新版)
趨近溫度系列:趨近溫度的謬思(1)、(2)、(3)原來一直都錯了、(4)謬思的實證
防蝕技術系列:1腐蝕測試.SOP,2腐蝕試片,3腐蝕照片與防蝕效益,4冷卻水管腐蝕破管
防蝕效益系列:1冷卻水處理腐蝕率標準,2水處理防蝕經濟效益技術
法令系列:1水處理採購與法令,2水處理與能源管理法,3水處理與技師法,4.EER工程帶動空調產業發展,5.ESCO產業發展的契機,6水處理與偽造文書,7承商水處理技術
業主系列:1主機EER改善.第一步,2業主進階技術,3基本功,4業主再進階技術,5運轉EER改善專案,6精明購買家.知識經濟,7.CUS/EUS發包範例.解說,8水處理送審範例解說
監造系列:搶標下.業主監造技術(1)、(2)、(3),揭開按圖施工的誤謬(1)、(2)、(3)
【大綱】 在假貨充斥空調水處理業中,新湧就是信用、專業 TOP BOTTOM
一、前言–法令要求業主權益,意即水處理須達成效
A. 空調市場水處理化工技術摘要 積垢率標準 積垢率成效實務 二技術三狀況
1. 業主化工廠及水處理化工業界 2. 空調業主權益及工程會綱要規範
3. 技術摘要小結–化工廠水處理不適用空調業,EUS/CUS水處理機才可
B. 空調業界的錯誤因由 懲戒彙編(三)2-1 北高行102-222判例
1. 空調業界的盲點,但負責才是正點 2. 鐵齒不信邪
C. 水處理化工技術的限度範圍說明
二、水處理二技術難度及克服
A. 化工廠水處理技術及難度 積垢率標準 積垢率成效實務 二技術三狀況
1. 技術需求:學經歷及培訓 2. 化工廠冷卻水水質負載變動小
3. 水質化學處理的技術及其難度 4. 化工廠市場水處理廠商及市場經營
B. 空調水處理與化工廠水處理相比-技術及其難度
1. 空調冷卻水水質變動之不規則性 2. 技術需求:學經歷及培訓與技術服務
3. 化學工法評論與國際大廠不研發空調水處理
a. 防垢防蝕採藥劑及軟水的隱密禍害 b. 國際級廠商不研發空調水處理
c. 非專業廠商免談 d. 事實勝於雄辯
4. 空調技師、工程公司監造無能變成有能 5. 空調技師、工程公司監造改進技術
C. 空調水處理技術與MHD水處理機
1. 物理式水處理機CUS/EUS 2. 化學水處理必須增加CMCS
3. M&V驗析軟體的必要性
三、結論
【內容】 在假貨充斥空調水處理業中,新湧就是信用、專業 TOP BOTTOM
30~40年來空調業界的雙重困擾之處,尤其是施工採購送審未達CNS 12575防垢成效標準卻假冒者,就是不真、就是假貨,充斥在空調水處理工項中,毋庸贅述。
標場攻防奪標技術。空調工程案本來很簡單明瞭的
1. CNS 12575防垢成效檢驗之監造與施工技術,但在
2. 歷經30年來的偷工減料、損害業主權益達造價的167%,並
3. 由經濟部二次實測證實嚴重積垢,實係源於技師、承包商二業界之
4. 因貪圖水處理次級品與合格品差價7~9倍之非法暴利(施工)與因循苟且(監造)
,而增加許多繁複扭曲的擺脫“群體心魔”類標場攻防事。
5. 本站300多篇CNS技術、商戰技術諸系列就是包括正面CNS 12575防垢成效檢驗
之監造與施工技術與面對“群體心魔”而惡性競爭的業界生態下標場攻防之奪標
技術。
要言之,防垢成效檢驗技術如下,此可由本公司研發成功的M&V節能量測驗析軟體的518,400筆/年運轉資料庫依序提供:
1. EER、COP量測(CNS 12575)取得動態EER、COP→
2. 依水溫負載群組→取得穩態EER、COP→
3. 依相同水溫負載及週、月、季、半年、年之時序做比較分析→
4. 由比較分析結果確定防垢成效;之此系列技術。
進言之,本技術之實務與解說參見超連結;又,M&V節能量測驗析軟體為其進階的應用實務技術,可提供快速且正確的防垢成效檢驗結果。
一、前言–法令要求業主權益,意即水處理須達成效
化工廠vs空調水處理二技術二積垢率標準概論 二積垢率成效實務 二技術三狀況
本文目的乃說明空調業界的盲點,特別指出有“鐵齒不信邪、濫權違法”的空調技師、工程公司錯誤的“自不量力”及“逞強、濫權”都是為了貪圖“次級品的違法利益”(因為次級品與合格品差價7~9倍)和違法的“便宜行事”,以致不依慣例區分水處理廠商的專業(指合格品)與非專業(指不合格品、次級品)的區別,甚至於不依照設備慣例進行驗收檢驗防垢成效,乃至被非專業水處理廠商不合格品的“最低價”欺騙(次級品不能列入“最低價”內,理由很簡單,就是它連比價資格都無,它報價是無效的;這是各業基本常識;再衡量:承包商採購員都要求先審查通過才訂定水處理合約,就是這個道理;遺憾的是水處理審查也是因技師違反技師法13、19、20條而違約無效)。他們不只是違反技師法第20條「不得逾越執業範圍」,在設計監造時採用違法的水處理化工技術而不採用空調CNS 12575檢驗防垢成效技術(技師法第13條),更違反技師法第19-1-2條、冷凍空調業管理條例第7條(均指業主權益)以及工程會綱要規範第15187章(也是合約規範同章號)第2.2.1節「積垢抑制標準須符合CNS 12575規定」的偷工減料、損害業主權益且是超大金額達工程造價167%(見超連結);他們應該醒悟,回歸空調本科技術(技師法第13條)的設計監造來驗證水處理防垢成效,就是依照CNS 12575的運轉EER、COP量測→ 穩態EER、COP→防垢成效規範積垢抑制標準→全年確效→檢驗水處理防垢成效→來洗刷錯誤。簡言之,該標準就是白話的「防止水垢沉積於冷凝器表面」。「損害業主權益167%」的另一面就是預算浮濫、浪費,沒有「花錢花在刀口上」,例如:殺菌功能居然列出須降低COD、BOD。這是不必要的殺菌功能需求,因為冷卻水並無此二汙染項,列出就有浪費業主預算與綁標之嫌;另一面更凸顯空調技師被欺瞞與左右。這是為何技師法第20條明文寫出「不得逾越執業範圍」。以下摘錄技師法條文:
第13條「技師得受委託,辦理本科技術事項…設計、監造…及與本科技術有關之事務。」
第19條「技師不得有下列行為:
二、玩忽業務致委託人或他人受有損害。
三、執行業務時違反與業務有關之法令。
六、對於委託事件有不正當行為或違背其業務應盡之義務。」
第20條「技師所承辦之業務,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逾越執業執照登記之執業範圍。」〔依憲法第170條法律係「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之法律」,又依第172條「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顯然綱要規範現行水化學處理之節項中1. 牴觸法律者(如化學工法相關節項,約70~80%項次)無效,2. 不牴觸者(如第2.2.1節「積垢抑制標準須符合CNS 12575規定」及不屬化學工法之概述項次,約20~30%項次)仍有效〕。
第39條「技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依本法規定處分外,應付懲戒:一、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條…所定之行為。〔此顯示化學工法係技師違法之設計、監造審查與驗收通過,化學工法與所致的水處理偷工減料、損害業主權益達造價的167%之行為(設計監造)都應付懲戒。」業主所受損害另依委任技師合約與冷凍空調業管理條例第7條處置求償。〕
摘錄冷凍空調業管理條例條文:
第7條「冷凍空調業應本專業知識,誠實執行業務,對於所受指定或委託之事件,不得有違反其業務上應盡義務之不正當行為。冷凍空調業者如因過失,致委託人或利害關係人受有損害時,應負賠償之責。」
1. 空調業界的盲點
化工廠vs空調水處理二技術二積垢率標準概論 二積垢率成效實務 二技術三狀況
本文論技術實務及水處理化工業界為何不做空調水處理市場,後者為本節所論之空調業界的盲點。水處理為化工技術,空調業界(業主、技師與承包商)都無此技術,殆無疑問;稱之“盲點”係因業外都知道,但因二業界貪圖水處理次級品與合格品差價7~9倍之非法暴利(承包商施工)與因循苟且(技師監造),故此業內裝作不知道,而這是業界自律的事;30年來業界自相殘殺、惡性競爭,也是自作自受的事。由於偷工減料本有法律禁止,另肇因於主管機關執行不力,故在此多談無益,唯有直接提告主管機關怠忽職責(公務員服務法第8條)才能有效讓該機關重新切實“依法行政”;本文純粹因應空調業界30年來的希望,不要再有偷工減料(採購水處理與合格品差價7~9倍的次級品)的惡性競爭而損害業主權益達工程造價167%的超大金額(見超連結)之魔咒而已,業界少數鐵齒不信邪的空調技師、工程公司就留待法界(含主管機關的法務單位)處理了,本人30年來眼見業界無法自律實乃無奈之餘,又發現業界早已陷入惡性競爭、自相殘殺、自作自受的泥淖與循環惡果之30年實況(慘況);本公司不願落入那圈套,唯有1. 研發商戰技術創造業主權益167%(且蒙上帝恩典已成功獲得4個專利),並採行技術移轉給有先見之明的先進,由他們來奪標;2. 交由委任律師提告主管機關瀆職,才能令他們確實依法行政(公務員服務法第8條),此後業界不再違反規範的偷工減料而是回復良性競爭,採購達防垢成效的水處理系統,才是正途。
2. 空調業界把簡單問題複雜化
化工廠積垢率標準與達CNS 12575防垢成效的標準相比低10倍。前述二業界貪圖水處理次級品與合格品差價7~9倍之非法暴利(承包商施工)與因循苟且(技師監造)就是業界把簡單問題複雜化的病因(貪圖稱之“群體心魔+個人心魔二纏身”)。而本人雖不是檢察官、法官,也不是主管機關工程會、工業局、能源局,而是接受經濟部研發補助,有合約責任宣導本技術,而具檢舉與證人二種資格。倘若姑息養奸當然違反經濟部研發補助的本意;故已經交由委任律師提告主管機關瀆職,才能令他們確實依法行政(公務員服務法第8條)。空調技師、工程公司常搞錯重點,錯以為可以逃脫法律與合約規範–偷工減料、損害業主權益且是超大金額達工程造價167%(見超連結)的追究;錯以為以往可以逃脫,今後仍可以逃脫,這是錯的。99%空調業界先進都向本人表示「他們希望能公平競爭」,這證明他們想要走在對的路上,只剩1%這些敗類危害業界,人神共棄,必須付出違法的代價。除了寫出本文以外,本人另籌畫了5年,希望今明2年(2025~26)能進行業界合作的招商計畫,這是針對業界在商言商的基礎上之招商計畫,敬請諸位先進拭目以待。
A. 空調水處理化工技術摘要 大綱 TOP BOTTOM
本文水處理化工技術仍對焦於水處理成效來探討。空調水處理技術乃是以化工廠水處理技術為基礎的進階高一級化工技術(因防垢成效的積垢率要求數值更小10倍,參見下段解說),故而國際級水處理廠商不研發空調水處理技術,只專注全台灣每年數十億元台幣、全球每年數千億元台幣(上百億美元)的化工廠水處理市場;肇因於全球空調水處理市場仍小,不論是水處理防垢防蝕採藥劑法或軟水法,都只是擴散的外溢市場(稱“前處理”,意即“有的話,就是多賺的;沒有的話,也就算了!”)。
水處理二技術二狀況一言蔽之,可以積垢率來區分。水處理化學工法無法達成空調水處理CNS 12575防垢成效規範要求,主因是二者積垢率標準相差達10~20倍,故全球化學工法連化工廠都無此實績;以防垢成效的積垢率扼要說明於下,進論則參見本文二A1節3.2~3.5項。化工廠有足夠化工工程師來做劑量調整…等的水處理化學工法,其積垢率標準<15 mg/cm2/月(小於);此標準數值源於台塑六輕建廠後之1998年開始營運的要求,六輕以前是積垢率標準<30 mg/cm2/月;然而空調業因無化工工程師來做劑量調整技術,故空調化學工法防垢成效(即積垢率)實際成效更差。然而,化工廠這二數值仍遠大於空調水處理CNS 12575積垢容許值(fouling factor allowance,FFA,<1.5 mg/cm2/月)的要求,相差達10~20倍(註:空調水處理要求數值較小,意即要求標準較高的水處理技術;反之,化工廠積垢率標準的數值較大,意即水處理技術要求較低;但雖然較低,仍是相當高的專業技術,這是非專業廠商遠遠達不到的技術,當然採購施工後驗收保固就是逃避防垢成效檢驗)。積垢率數值愈小代表技術要求愈高,技術水準愈精湛,意即水處理成效愈好,這是化工廠或空調系統設計採購的商業對策下買賣雙方共識的妥協結果–買方業主化工廠或空調系統要求太高時,連國際級水處理廠商都不敢賣,因為做不到時收不到錢,或者必須賠償倒貼,那樣的話不賣比較好,結果化工廠、空調系統買不到;而要求太低時,製程品質控制不良或空調主機效率不佳,損失更大。但是本公司水處理系統可達第15187章綱要規範之CNS 12575的防垢要求,30年前已有經濟部核准公文,文號:能(83)二字第6349號為證。
1. 業主化工廠及水處理化工業界
化工廠水處理技術為水處理業界研發給化工廠業界採用,必須業主自備化工工程師做劑量調整操作;其積垢率標準由早期的<30 mg/cm2/月(小於)降至六輕開始的<15 mg/cm2/月(小於),而化工廠水處理業界都具備模擬熱交換器與量測積垢率檢驗水處理成效技術。此標準係商業對策下買賣雙方共識的妥協結果之業界自律與共識。該業60年來(民國50~110年)無機關願淌渾水擔任主管機關(故此,法律就不指定);背後關鍵是化工廠業主都必須面對歐美先進國家競爭,但空調業主僅能倚賴空調技師設計監造、承包商承攬,且因空調業不具備前述水處理技術與檢驗設備,又因技師法涉及公共利益訂定法律,由國家經過法律程序訂定保障業主權益(技師法第19條)授予技師設計監造特權,並由工程會擔任主管機關監督考核,交由業界(技師、承包商)自律。下小節續論之。
2. 空調業主權益及工程會綱要規範
化工廠vs空調水處理二技術二積垢率標準概論 二積垢率成效實務 二技術三狀況
遺憾的是業界(技師、承包商)對空調水處理項並未自律達規範要求,乃是審查/施工均偷工減料、損害業主權益達造價的167%。空調水處理CNS 12575積垢容許值(Fouling Factor Allowance,簡稱FFA)要求的<1.5 mg/cm2/月(小於)係法令規範業主權益為最低的門檻,工程會15187綱要規範由2.0版「維持系統無水垢沈澱」改進為3.0、4.0版「積垢抑制標準須符合CNS 12575之相關規定」,並依採購法第70條訂定品管、驗收保固的「檢查程序及檢驗標準」。
空調業界的盲點該節第三段(點選)舉證工程會懲戒彙編(三)目錄往下點選案例2-1(下載pdf檔)所要求的成效為法律界語言,意即達成效的空調業界語言為CNS 12575積垢抑制標準。
水處理廠商則係透過承包商採購、送審通過依法依約達CNS 12575防垢成效來協助「維護業主權益」的,不是銷售與合格品差價7~9倍的水處理次級品而來協助「違法違約偷工減料、損害業主權益」的。本文不想在錯誤層面著墨過多,故就此適可而止,蓋因技師法第13條、第19條、第20條、第39條、冷凍空調業管理條例第7條都已清楚載明,只須依法依慣例審查及驗收檢驗,即可歸回業界正軌了。此一重點是提醒業界先進必須做好充分的準備,在依法審查及驗收檢驗之後,30年實況的偷工減料、損害業主權益就會無所遁形了。
3. 技術摘要小結–化工廠水處理不適用空調業,EUS水處理機才可
空調業水處理30年來偷工減料的實況與化工廠水處理無法相比的,最明顯的是化工廠有化工工程師可以做1. 水質化驗與2. 藥劑的劑量調整以及3. 積垢檢測的模擬熱交換器等三樣工作。這化工廠三技術可達積垢率控制在化工廠接受的範圍(但仍與空調規範相差10倍以上,故此技術仍為次等技術);但空調業無化工工程師也無化工廠三技術,故完全無法做好這三樣化工廠工作,以致積垢持續增加,電力浪費持續增加,直到歲修酸洗才改善;每年重複積垢→浪費電→酸洗的程序,故此積垢率更差而由經濟部二次實測EER、COP快速降低之30年實況(業主慘況),不能稱為技術,只能稱為狀況。以上稱水處理二技術三狀況。
空調水處理欲達法律規定的業主權益之防垢成效,只有(1)EUS/CUS物理處理機可以做到CNS 12575積垢抑制標準(規範)並做驗收保固之全年確效的EER、COP防垢成效檢驗,其次是(2)化學處理變通將EUS/CUS物理處理機加入其中,以維持化學處理機形式或改稱「CMCS機」(COP Maintain and Control System,COP維持控制系統),只有這二種可以做到CNS 12575防垢成效。明眼人可看出這二種其實就是一種,只是名稱不同的二種,實質相同的一種(另,參見COP/EER提升系統圖其中的水垢處理器就是CMCS器,已有經濟部優良節能設備公文文號:能(83)二字第6349號),主因是業界屢屢有人拘泥於名稱或偷懶不要去察驗學習實質技術內容;取二種名稱就是不想浪費時間而協助這些人的技術學習達標之方便性而已(此情境與社會相同,許多新聞採訪或政論節目屢屢可見他們採用選擇性、跳躍性的論點,故意忽略全面性的事實,類繁不及備載,恕不贅述);故此,為了避免這類浪費時間,此處仍明白列出,以供先進們遇上了這類“食古不化”的人時,可以參考運用。這都屬“事實勝於雄辯”的情事,各位先進只有具備防垢成效檢驗、防蝕檢驗二技術來做好實績審查、驗收保固檢驗,因為這是先進們的法定責任,且因為30年來都沒有做好,導致經濟部二次實測(中技社、綠基會)證明EER、COP快速下降的嚴重積垢所致業主權益受損情事橫行。
B. 空調業界的錯誤因由
水處理化工技術範圍極廣,並具相當複雜繁瑣特性,以致難度相當高,空調業無可能具備,是以技師法第20條明文「不得逾越執業範圍」意即「不得採用化工技術執業」,卻濫權逞強而水處理規範70~80%項採用違法的化學工法,以致經濟部二次實測證實積垢嚴重的監造/施工偷工減料、損害業主權益達工程造價的167%;連水處理化工專業廠商業務工程師的技術服務資格、空調水處理業技術服務資格二者都必須大學化工系畢業後,再經多年的實務培訓,才具備足夠業務技術(參見前二超連結),主因當然是各廠商都有營運及成效壓力,成效不佳當然無法立足水處理業界,但技術培訓過度或不足的公司往往在景氣惡化時首先被淘汰,不單水處理業如此,各行各業也都這樣(包括空調業、各工程業都一樣)。拿捏分寸都是嚴格考驗每一位經營者的營運智慧,連世界首屈一指的哈佛企管研究所也屢遭美國大公司的挑戰,必須提供與時精進的企管技術。但非專業水處理商能立足空調業界,主因當然是承包商的包庇與採購水處理係承包商貪圖與合格品差價7~9倍次級品的非法暴利來施工並通過空調技師因循苟且的審查與驗收以致偷工減料橫行而「損害業主權益」且是超大金額達工程造價167%(見超連結),肇因於業界貪圖暴利(差價7~9倍次級品)之群體心魔+個人心魔二纏身而放棄驗收保固檢驗成效責任;屆時賠償損失依照法定計算公式與工程案計算相同;承包商很難提出另外公式。連結之下小節論述工程會懲戒彙編(三)目錄往下點選案例2-1(下載pdf檔),不再贅敘。
第二節將解說水處理化工技術的複雜繁瑣特性,讓鐵齒不信邪的空調技師、工程公司檢測看他們是否1. 具備鑑定非專業廠商的水處理化工技能達合約責任轉嫁(答案是:當然他們不具備)或2. 提送系統進行檢驗是否達CNS 12575防垢成效(答案是:當然他們提不出檢驗證據),特別這是該二業的法定與合約權責,不可逃脫,不可只貪圖權利、不盡責任;這後者就是30年實況(慘況)的病因。
1. 空調業界的盲點,但負責才是正點 大綱 TOP BOTTOM
空調水處理系統的必要性起因於積垢降低主機效率,所以防垢規範須達主機效率能維持是關鍵重點,採用本科的空調技術強項來設計監造,才是符合技師法第13條、第19條的業主權益與相關法律的負責盡職之「不得損害業主權益(見連結)」,更足以避開採用弱項非本科的水處理化工技術來設計監造,而不至於違反技師法第20條。露骨來說,採用弱項非本科的水處理化工技術來設計監造,空調業界連狗都知道「有機可乘」,遑論精明的承包商更是如此;30年來經濟部二次全國代表性實測背後嚴重積垢的偷工減料案例、損害業主權益達造價的167%,足證族繁不及備載。
0. 違法事件的論罪流程
EER訪測.經濟部、綠基會實測已揭露30年空調工程業採購次級品與合格品差價7~9倍施工因而偷工減料、損害業主權益達造價的167%事,空調技師設計監造、承包商施工採購在各該案都有其責任,基本上都脫離不了“逞強而不負責”心態。當然這些人設計水處理系統違法採化工技術( 而不採空調EER、COP技術時,藉口時效壓力、廠商承包商或業主壓力,但這都不是主管機關、檢察官、法官辦案考慮要點,你怎麼講他們只當作推諉卸責的詭辯或言論自由而已,因為結果論(事實)有否水處理偷工減料事才是重點,意即量測EER、COP檢驗水處理成效是否達標;不達標時,責任在誰?這二點才是他們追究時的要點。連結附圖為法界對違法事件的論罪流程,違法性→構成要件→罪責→量刑(法定刑),都依照法律條文規定,罪責、量刑階段當然會把水處理次級品與合格品差價7~9倍的偷工減料違法動機納入考慮,敬供卓參。下段判決書同樣依照法律條文規定,只是加上人地時事物為要件做判決依據。
a. 懲戒彙編(三)2-1/北高行102-222判例
工程會2-1(b).技師法19-1-2.懲戒彙編(三)目錄往下點選案例2-1(下載pdf檔),其p.27中段所舉例證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22號判決書,「五、本院判斷如下:(二)…即應本其專業知識及資訊,確實查證及評估該…材料…之使用經驗、特性及限制等情,是否符合標準規範…,以達…之基本功能。」(pdf之p.27中段)可見技師設計監造職責之過程與結果須符合(1)積垢抑制成效達CNS 12575標準、(2)不亂花錢之二項為準,承包商當然隨之為準(慣例設計規範即是合約規範)。因為專業是不能隨便說說、胡言亂語的!特別CNS 12575標準之運轉EER、COP為空調技術。
b. 檢驗水處理成效才是有否達標的關鍵
30年的成千上萬水處理偷工減料、損害業主權益達造價的167%案例已證明空調工程業設計監造、施工採購為了貪圖水處理次級品與合格品差價7~9倍的暴利而都陷入錯誤的泥淖中。正確者應該正視這盲點大石頭(化工技術)的存在,繞過或避開大石頭,回到自己專業強項的空調EER、COP技術來檢驗水處理成效是否達標。本文只是能否達標的技術之解說。
業主一定要盯緊技師在監造審查時務必要檢驗水處理廠商專業度(參見二A節與其後之二A1節、二A3節),因為品質、功能是製造出來而非憑空跑出來的,前段懲戒彙編及北高行102-222判例都說明此製造事實,更指明技師職責範圍(1.本其專業、2.確實查證及評估、3.達規範要求等三項工作),才能避免技師被騙而違反技師法(但水處理廠商因無技師法的執業特權,故沒有該法的責任;只是技師享有該法的執業特權與必須負對應責任),連累業主權益受損,但前提是先拉回技師自己本科的空調專業之CNS 12575技術足夠(技師法第13條“本科技術”)才能檢驗別人而自己遵行法令呀!務必避開採用弱項非本科的化工技術來檢驗水處理廠商專業度,因為空調業界連大學化工學科資歷都未具備呀!這是另一個容易受騙盲點。技師法第20條「不得逾越執業(空調)範圍」顯見30年前早就禁止空調技師這樣做了。
2. 鐵齒不信邪 大綱 TOP BOTTOM
人上一百形形色色,業界免不了有鐵齒不信邪的空調技師、工程公司,他們自不量力、濫權蠻幹在水處理工項越界採用化工技術卻放棄CNS 12575檢驗防垢成效的空調技術,而違反技師法第13條、第20條,如上節所述設計監造違法及驗收放水,不做實績審查以及驗收保固檢驗是否達標以致偷工減料、損害業主權益167%事發生;這種違法事不是我做的、我不須面對,而是他們做的、他們必須面對“差價7~9倍次級品不達防垢成效”的違法、違約問題;經濟部二次實測已經證實此“積垢嚴重致EER、COP快速降低”事。北高行102-222判例更明確指出空調技師設計監造權責的要項及準則(參超連結)。簡言之,不必浪費時間再探討,只須依前述判例(法院判例通常法界都會引用及遵守)再依結果論即可,意即事實勝於雄辯,沒有其他須講的。重複上節所言,標準只有一個,依照CNS 12575積垢抑制標準,不達標就是偷工減料,就是逞強濫權。不達標時,損害業主權益就分別根據技師法第19條、第39條「依本法處分外,應付懲戒」,以及冷凍空調業管理條例第7條「冷凍空調業者如因過失,致委託人或利害關係人受有損害時,應負賠償之責。」承包商須謹記「損害業主權益」且是超大金額達工程造價167%(見超連結),本人具檢舉與證人二種資格,屆時賠償損失依照法定計算公式與工程案計算相同;承包商不可能提得出另外公式。
但,本文重點仍是宣導技術,因本人不是檢察官、法官,也不是工程會、工業局、能源局,而是接受經濟部研發補助,有合約責任宣導本技術,具檢舉與證人二種資格。倘若姑息養奸,當然違反經濟部研發補助的本意;故已經交由委任律師提告主管機關瀆職,才能令他們確實依法行政(公務員服務法第8條)。
C. 水處理化工技術的限度範圍說明
本網站面對空調技師、工程公司、廠務空調工程師的需求,當然不會研討過度的水處理化工技術,就像是電腦公司組裝電腦,不會解釋太深入的零組件、周邊設備的製造與設計技術,而注重成效檢驗、分級等等技術實務之解說。有些空調技師、工程公司、廠務空調工程師難免對水處理化工技術有好奇心,事實上是被非水處理專業廠商(下稱“非專業廠商”)欺騙;因水處理化工專業廠商一定誠實告知積垢率成效或CNS 12575積垢抑制成效,且具備模擬熱交換器的檢驗積垢率實績或EER、COP測試的積垢抑制實績。
本人建議空調業界應以自身工作表現(即“合約規範的CNS 12575防垢成效”)為主要考慮,你(空調技師、工程公司)的客戶(業主及廠務空調主管)納入他工作績效考核的項目(積垢改善成效的主機運轉EER、COP量測)才是你的第一要務,特別技師法第19-1-2條已明,且進一步的現行規範第15187章2.2.1節均以「積垢抑制標準須符合CNS 12575相關規定」列出防垢標準品質。基本上你單單應付第一要務就已經難以負荷而過載了,好奇心只是壓垮你的稻草、經由採購差價7~9倍次級品而偷工減料、損害業主權益達造價的167%,就是這種貪圖非法利益而濫用虛幻的好奇心造成的。健康、正用的好奇心與濫用、虛幻的好奇心二者有天壤之別。前者一定導向研究、檢驗,扼要言之,就是檢驗、檢驗、再檢驗而不斷的創新突破,最後帶出美好的結果。後者屢屢出包,不勝枚舉;探討後者就陷入另一個陷阱與泥淖,請恕不再贅論這類無價值事務,回歸專論前者。
E平台-水處理技術分佈說明一文已有18個網文分屬9個分類。有較詳盡說明,本處僅止於該文2~3年後對業界生態的演變,多一些了解而具備與時精進部分補充該文。
二、水處理二技術難度及克服 大綱 TOP BOTTOM
化工廠vs空調水處理二技術二積垢率標準概論 二積垢率成效實務 二技術三狀況
空調水處理與化工廠水處理二技術相比,相同處為二者外在因素的每日氣候之逐時變化、補充自來水來源受豐枯水期的變化而水質呈多變動性,加上內在因素的冷卻水反應源於碳酸鈣極低溶解度的容易積垢之化學特性,相異處為二者水質變動性因空調主機負載的變化頻率更多、幅度更大之難以預測(註:此明顯非指主機冰水出水溫度50年來都有良好控制之事),此預測複雜度及難度更高,迄今仍無法事前掌握,以致於化學處理劑量調整技術的操作無法與水質變動性同步,結果仍有相當嚴重積垢,無法做到「防止水垢沉積於冷凝器表面」或「積垢抑制標準須符合CNS 12575相關規定」的規範防垢成效要求,遑論空調業(業主操作員、技師、工程公司三業界)缺乏劑量調整技術而成效更差,經濟部二次實測(中技社、綠基會)已經證明嚴重積垢事;只有(1)EUS/CUS物理處理機可以做到,主因是它可直接抑制碳酸鈣水垢的成長(參見國科會「補助提升產業技術及人才培育研究計畫NSC-92-2622」),其次是(2)化學處理變通將EUS/CUS物理處理機加入其中,以維持化學處理機形式,或改名稱為「CMCS機」(COP Maintain and Control System,COP維持控制系統),只有這二種可以做到規範防垢成效要求。依次分別解說其水質背景、技術及其難度與克服技術於下。
註:是否“只有這二種可以做到?”這是個“合約或投標”以外的疑問(意即是“白目問題”),或者是空調技術很低層次、沒有講出“意義與價值”的疑問;雖然可以“請求釋疑”,但講不出“意義與價值”的疑問一事,一面是背後凸顯提問人的空調專業CNS 12575防垢成效檢驗技術層次不足,另一面是業主也有權利因為這是業主與設計技師討論過而選擇的設計,且充分顯示在發包圖說(含圖面、規範、標單)內而不予以回答。異言之,投標“請求釋疑”時,必須顯示出提出者(指提問內容或另提方案)的空調技術專業超出設計圖說而對業主更有利之處,至少達同等級,業主才有必要答覆。綜而言之,焦點仍在“業主權益”。
A. 化工廠水處理技術及難度
化工廠水處理系統(參見系統圖)主要包含自動加藥設備系統、水質導電度監控系統與藥劑三部分,因製程直接涉及品質而熱交換須嚴密監控,故製程負載變化相當低,冷卻水受這因素的變化相當低(此與空調水處理需求極大不同),雖然如此,劑量調整技術(此為專業名,俗稱“動態處理技術”)還是不可或缺。不可或缺主因是受另一因素每日氣候的逐時變化及第三因素之補充自來水來源受豐枯水期的變化而冷卻水水質呈多變動性,加上源於碳酸鈣極低溶解度的容易積垢特性,故化工廠水處理業必須具基本技能如下:
1. 技術需求:學經歷及培訓
化工廠水處理資格需求如下 空調水處理資格需求 (法規)水處理技師/技術員資格
1. 具化工系、環工系畢業,修習水處理相關基礎學科如下:
1.1. 有20門以上之化學、化工學科,如普通化學、定性與定量分析化學、儀器分析化學與操作、有機化學、無機化學、工業化學、高分子化學、膠體化學、電化學、生物化學、環境化學、水質分析與判讀、物理化學、化工熱力學、化工動力學、水處理學、流體力學、流體機械、單元方法、熱傳遞學、應用熱傳學…等等學科與實驗課程。
2. 再經10年以上實務培訓,項目如下:
2.1. 初期1~5年:含水質化驗分析、判讀、水處理靜態實驗,考核及格。熟悉化工廠熱交換所致冷卻水動態水質及障礙狀況與簡易排除技術。
2.2. 中期5~10年:水處理靜態轉換為化工廠冷卻水動態水質的障礙克服,水處理動態狀況及障礙排除技術。意即逐步達掌握冷卻水變化之動態度及對水處理藥劑作用的影響與結果之改善技術,成效之積垢率量測技術。
3. 具下述歷練者,才達化工廠水處理獨當一面之高階資深技能。
3.1. 資深10年以上:具水處理動態狀況排除技術,但狀況排除前的已積存水垢仍留下。此(指動態狀況排除技術)類似30年前(民國60~80年代)主機尚為有段加卸負載控制,必須仰賴操作員高超技術以達製程溫濕度之控制精準要求,產品品管才會穩定;80年代後主機已經進步為無段加卸載控制加上溫度感測器精度達小數點1位,冰水出水溫度相當穩定,操作員已不需要這高超技術了(但離心機操作仍有相當難度,此不贅論)。
3.2. 積垢率成效實務見3.2~3.5項,個案成效以實測為準。動態處理技術(此為俗稱,專業名“劑量調整技術”)好壞以二水處理技術積垢率標準來評估比較,相差達10~20倍(參見積垢率標準)。因為化工廠冷卻塔RT數巨大達數萬RT,在商言商,化工廠水處理廠商以積垢率標準<15 mg/cm2/月(六輕以後)為主要營運與培訓他員工的技術服務水準;但六輕以前的早期標準為較低的30 mg/cm2/月。因此六輕以後個案標準提高(積垢率數值愈小,意即技術要求愈高,技術水準愈精湛),藥劑與處理技術成本大幅增加,培訓要求伴隨提升,六輕以後在商言商的合約費用大幅提高,但化工廠業主仍企盼能再提升,只因專業廠商仍未研發成功而無一家願報價。而因化工廠業主對水處理成效的積垢率檢驗相當具備,從來無空調業的偷工減料、損害業主權益情事發生;意即化工廠水處理廠商因無該技術並未銷售空調工程案,且化工廠業主“勢必空等”下節積垢率標準<1.5 mg/cm2/月的水處理技術出現在該業。但,此非本文焦點,故不再贅述。
3.3. 專業空調水處理廠商以CNS 12575積垢容許值(FFA)要求的積垢率標準<1.5 mg/cm2/月(亦同為規範要求)為主要營運與培訓他員工的技術服務水準。進言之,空調vs.化工廠二水處理專業技術的積垢率要求標準,其差異10倍以上,因此培訓目標的防垢成效(空調水處理技術培訓參見2B2節)所致營運成本有很大不同。
3.4. 非專業廠商之未達防垢成效的水處理系統成效依照經濟部實測,積垢率可能約50~80 mg/cm2/月的相當差狀況,主因是既然他非專業,自然缺少劑量調整技術,遑論基本的專業門檻都未具備,當然比專業廠商劑量調整技術的成效更差。
3.5. 水處理二技術三狀況意指前述二技術二狀況加上第三狀況之經濟部實測的30年實況(業主慘況)。後者第三狀況指的是,非專業廠商之未達防垢成效的偷工減料之水處理系統,僅僅以低價營運,既然無專業也因此無技術(連積垢率標準都無法提供的亂象)可供討論,只能討論其亂象實況。 其亂象乃是本文重點與進階所論的30年實況–水處理偷工減料、損害業主權益達造價的167%,主因係二業界標場講一套,得標後貪圖次級品與合格品價差7~9倍之非法暴利(承包商施工)與因循苟且(技師監造)採購非專業水處理廠商的未達防垢成效的水處理系統送審施工,連具備本文的化工廠水處理技術都無,遑論具備規範要求的高階空調水處理技術培訓(參見2B2節)(積垢率標準又更高10倍)。此亂象損害空調技師、承包商的商戰技能深達二業營運骨髓,稱為營運骨癌,應該相當貼切;商戰技能建立過程此亂象會有各式各樣的許多干擾,不勝枚舉,較多人的亂象或是可以系統性敘述的亂象(二亂象緣起於群體心魔+個人心魔二纏身)才列入本網站商戰技術的“擺脫業界慣性”進階探討,否則先進們自行擺脫。
2. 化工廠冷卻水水質負載變動小 大綱 TOP BOTTOM
化工廠冷卻水負載變動雖較小,但水質仍然呈現不規則性之變動,水處理專業技術者須具化工系、環工系畢業再經10年以上實務培訓,因為必須面對業主化工廠監督者都是專業訓練之化工工程師,還須屢屢戰戰兢兢,深怕有所閃失被抓包;但空調監督者–技師不具水處理之專業化工技術,一定無法抓包;因此之故,水處理偷工減料、損害業主權益達造價的167%,源於二業界貪圖水處理次級品與合格品差價7~9倍之非法暴利(承包商施工)與因循苟且(技師監造)陋習,30年實況(慘況)的必定發生只是當然之事,意即在聖經(耶利米書17:9「人心比萬物都詭詐,壞到極處,誰能識透呢?」)所揭露犯罪墮落之下的人性,不發生才是奇怪的事。
3. 水質化學處理的技術及其難度
劑量調整技術(此為專業名,俗稱“動態處理技術”)實務上分為業主端與技服業端二部分。劑量調整技術(業主端操作)含1. 水質化驗、2. 判讀水質主關鍵次關鍵項與要求值差距作為劑量調整依據的簡易操作…等,分別述於下二段。第三段屬技服端。此技術為動態的修正與平衡工作,合約寫明:業主提供操作指揮權給技服業者,並要求3個月內防垢成效倘若超過3次大於積垢率標準則更換業者,意即技服業者須負這樣的成敗全部責任。劑量調整技術(技服業端運作)含1. 監督業主的劑量添加(意指技服業端藉助其水質化驗與判讀來比對業主化驗以利確認業主端操作的正確性)以及進階之嘗試錯誤(Try-and-Error)技術並據此指揮業主的操作修正,令達合約積垢率要求。詳見下第1~3點解說。
第一。水處理技術及其難度須先克服水質化學的自然律,因自然律隱藏權能法則–質量守恆、能量守恆,它一定朝能量最低與亂度最大的方向走去,就是作用力(即反應力)。冷卻水雖表面透明,其內卻隱藏上百種離子,單是水質重要項目就有導電度、pH值、全硬度、鈣硬度、鎂硬度、矽土、M鹼度、P鹼度、全鐵、氯化物等十種,還要加上總菌數、處理藥劑的有機磷酸鹽。前十項陰陽離子互相之間的作用力強弱,而水處理防垢防蝕藥劑有機磷酸鹽更受限於必須精確與水中的碳酸根濃度、鈣離子濃度匹配,此屬水處理技術之化學基礎概念之計量化學(stoichiometry)。故此,須具水處理化工技術才能勝任化工廠水處理工作,遑論空調水處理技術必須以化工廠水處理技術為基礎的進階工作。
其次,藥劑濃度分佈遞延因素,使得藥劑注入口濃度遠高於循環管路,必須一段時間才分散平均至全部冷卻水體,這種分佈遞延效應也導致關鍵積垢所在的冷凝器表面不見得有足夠抑制劑濃度,這些都是化學藥劑處理的盲點。
第三,水處理專家都以特殊化工高階技術–嘗試錯誤(Try-and-Error)技術然後結合成果論的積垢率做技術綜合結論。化工廠冷卻水處理技術已有逾百年的演進史,近30年來有機磷酸鹽接近成熟好用,不過條件是設計者或使用者的化工技術需求為必要等級(進入之門檻條件),這條件對化工廠而言不是問題,對空調技師及業主而言卻是大有問題;業界遵循技師法的本科技術規定,則一面避開異領域的化工技術難解問題,另一面採CNS 12575的穩態EER、COP技術,可逐月、季、年對水處理成效檢驗與認定,藉此可達業主權益保障的目的。
4. 化工廠市場水處理廠商及市場經營 大綱 TOP BOTTOM
綜上,因碳酸鈣的微溶解度特性以及水中諸離子互相之間作用有強有弱的不同選擇力特性,使得水處理技術及其難度奇高,以成果論的積垢率做技術評比。空調技師、工程公司30年來所以為的簡單就可以做到,事實上是作夢的,是自欺欺人的;因為連化工廠水處理都困難重重。進言之,積垢率標準訂定數值較高之15 mg/cm2/月以下,就是每廠每年數千萬元、全台每年數十億元採購的商業對策下買賣雙方共識的妥協結果–買方業主化工廠要求太高時,連國際級水處理廠商都不敢賣,因為做不到時收不到錢,或者必須賠償倒貼,那不賣比較好,結果化工廠買不到;而要求太低時,製程品質控制不良,損失更大。
化工廠水處理的積垢率標準30年前訂為30 mg/cm2/月,20年前~迄今降為15 mg/cm2/月,但數值仍遠大於空調水處理CNS 12575要求的<1.5 mg/cm2/月(數值大,意即要求較低),相差達10倍。積垢率標準數值愈小代表技術要求愈高,技術水準愈精湛,意即水處理成效愈好。
小結論:化工廠都具備模擬熱交換器,量測積垢率檢驗水處理成效;水處理積垢率標準<15 mg/cm2/月,此為買賣雙方每廠每年數千萬元、全台每年數十億元採購妥協結果的共識。
B. 空調水處理與化工廠水處理相比-技術及其難度
【次綱】1. 空調冷卻水水質變動之不規則性 2. 技術需求:學經歷及培訓與技術服務
3. 化學工法評論與國際大廠不研發空調水處理
a. 防垢防蝕採藥劑及軟水的隱密禍害 b. 國際級廠商不研發空調水處理
c. 非專業廠商免談 d. 事實勝於雄辯
4. 空調技師、工程公司監造無能變成有能 5. 空調技師、工程公司監造改進技術
此二技術相比的比較技術(比較技術為第三項技術)及其難度有三方面。
其一,前節3.2.該段提到化工廠水處理檢驗標準為積垢率15 mg/cm2/月以下,數值15遠大於CNS 12575的積垢率容許值1.5 mg/cm2/月以下(意即化工廠水處理要求遠小於空調水處理)。但該段接著提到空調水處理採用更高10倍要求之積垢率容許值1.5 mg/cm2/月以下之檢驗標準(結果),這是CNS 12575及國際標準的AHRI 550/590、甚至ASHRAE 90.1(MEPS,minimum energy performance standard,最小能源效率標準)或經濟部稱“容許耗用能源標準(MEPS)管制”都採用的標準;
其二,再加上冷卻水因受主機負載無法預測的變動性所導致的水質更複雜詭譎多變且不規則性又更大,以致劑量技術複雜度又比化工廠更高;這種防垢檢驗標準的成效要求更高,再加上因水質變動的劑量技術複雜度亦更高,二者構成技術雙重難度的要求,使得空調水處理技術與化工廠水處理技術更是難上加難,已經不是化工廠水處理業者能勝任、能具備。關鍵處在CNS 12575檢驗是否達防垢成效。
其三,一般技術慣例難度高者製造成本通常比較高;空調水處理也相同;但,空調水處理有一個慶幸點就是,空調冷卻水塔噸數(數百RT~數千RT)遠小於化工廠噸數(數千RT~數十萬RT),相差達十倍以上,所以業主投資金額不至於太大。況且規範顯明預算已經編列,投資經濟效益高達工程案造價的167%;故此,CNS 12575及國際標準的AHRI 550/590、甚至ASHRAE 90.1的最小能源效率標準(minimum energy performance standard,簡稱MEPS)都採用此為門檻。以下進一步說明之。
1. 空調冷卻水水質變動之不規則性 大綱 TOP BOTTOM
前述化工廠水處理的技術及其難度因子都是空調水處理的技術及其難度因子(意即空調水處理的難度因子還有更多),就好像小學的加減乘除四則運算,升上國中、高中雖不再上四則運算這種基礎課程了,但它們永不被淘汰,這是一樣的道理。簡言之,化工廠水處理就是空調水處理的基礎技術。
惟,難上加難的是空調冷卻水水質變動速度更快、更具不規則性,主因是各空調房間溫濕度直接涉及製程品質良率與產能須嚴密監控,而熱交換遵行能量守恆定律,故此無法做負載總量控制、只得任由各空調房間加總,主機負載就隨著加總數之變動而呈不規則性變化;意即主機雖控制冰水出水溫,但負載總量的回水溫無法控制,負載呈不規則變化,加上受氣候每日逐時變化,其冷卻水水質變動之不規則性遠高於化工廠。這仍是空調技師、工程公司必須具備的基礎知識,就像是使用電腦必須購買與選用電腦,而購買時你不需要會組裝電腦,但必須要會“選用”,要會“聽懂”及“分辨”相關電腦名詞及所代表的功能及性能,以免買到不合用的電腦。同理,設計監造及採購空調水處理系統時,品質、功能及效益等,就是不可或缺的專業知識,達到技師法第19-1-2條要求的「不得損害業主權益」。
本文寫出空調水處理的技術及其難度必須在化工廠水處理做基礎技術,進階在化工動力學進階研發,但全球市場太小,遠小於全球化工廠水處理市場,研發投資無法回收,專業廠商並不笨,當然懂得估算研發投資回收。本公司同樣不笨,改用物理工法,蒙上帝賜福,30年來非常成功達標,達CNS 12575成效標準,二B3節將簡述相關化工技術。
特別聲明:二B3節僅重點簡述,此純為滿足空調業界虛幻的偽科學情懷、似是而非的想法,主因是業界連基礎的化工廠水處理技術都未具備,侈談(指寫太多)空調水處理技術,而如果連本人都搞不清楚技師法第20條,寫太多水處理化工技術,結果適得其反而製造讀者的混亂,那麼本人應該挨罵是活該囉(這是反諷的語法)!但,CNS 12575成效檢驗技術是空調技師、工程公司作為專業者的必備空調技術(專業性門檻參見商戰法律技術),這空調技術在前端6個CNS/EER系列網文早已寫出,歡迎卓參。
這就像選用電腦或空調主機、設備,沒有人會告訴你CPU電路技術、空調主機、壓縮機技術、設備製造技術,但主機設備的性能、效率等成效必須告知,成效也必須接受檢驗。這都是各行各業共通遵守的準則。
2. 技術需求:學經歷及培訓與技術服務 大綱 TOP BOTTOM
空調水處理資格需求如下 化工廠水處理資格需求 (法規)水處理技師/技術員資格
1. 學歷需求與前述化工廠水處理業相同,須注意實務培訓技術守則:雖是同樣的水質問題分析與處理技術、故障排除,唯技術三項均必須修正為空調水處理實務,二者差異是天壤之別。解說於下。
2. 再經10年以上實務培訓,項目如下:
2.1. 第1~5年:(1)以化工廠水處理技術為基礎,但培訓守則由化工廠熱交換修正為主機運轉負載不規則所致冷卻水動態水質快速變化,及障礙狀況與簡易排除的實務技術、(2)磁水動力學(MHD,Magneto-Hydro Dynamics,可達規範要求防垢防蝕成效之二種MHD水處理機)基礎技術,(3)成效之CNS 12575驗析技術。
2.2. 第6~10年:(1)掌握冷卻水水質快速動態度及障礙狀況與排除技術,(2)水處理藥劑作用改善技術之不足原理與(3)磁水動力學(MHD,可達規範要求防垢防蝕成效之二種MHD水處理機)高階技術。
3. 具前述歷練者,才達空調水處理獨當一面之高階技能。
3.1. 10年以上:客戶使用問題,如誤動作、誤關機等之故障排除,具高階研發客戶使用問題分析與排除技術;水處理機動態狀況排除技術,但須告知客戶排除前的已積存水垢仍留下。
3.2. 水處理藥劑成效不足技術是為客戶疑難排除及FAQ常見問題解答之用,為必備技術;但真正解決疑難仍需要EER、COP改善成效檢驗技術。客戶使用問題為不熟的誤動作所致,又缺乏自我檢查所致,必須倚賴專業廠商的付費服務(酌收交通費及工資才會令操作者警惕、同時使得業主加強內控管理;過去有爛好人而害人害己之事,近年已經逐漸減少;這是業界在進步中)。
4. 藥劑處理與CUS/EUS技術及其難度及成效以外的技術服務異同:
4.1. 藥劑處理由於水質變化與劑量無法同步,尚有落差,水質化驗及劑量調整必須倚賴專業技服廠商來改善,避免逐日、月、季而落差擴大。交通費及工資及技服費為必要支付項目,但仍未能控制在合約積垢率範圍(意即仍有未達規範之偷工減料情事)。
4.2. CUS/EUS技術直接抑制水垢結晶體成長(見該節第2段),只需處理能量夠大即可有效抑制,不受主機負載變化影響,但須留意主機同步開機即屬操作正常;惟,業界尚未熟悉CNS 12575穩態EER、COP來驗證水處理成效技術,此工項必須倚賴專業廠商來製作驗收保固技服報告。交通費及工資及技服費為必要支付項目,但水質化驗及劑量調整並無必要作此二項技服工作,因CUS/EUS負成敗責任(意即可達防垢成效)。
3. 化學工法評論與國際大廠不研發空調水處理 大綱 TOP BOTTOM
化學工法在它適用的化工廠冷卻水領域都是OK,但改用在空調水處理是否仍然OK?(答案當然是“化學工法不達CNS 12575防垢成效”而不OK)。這問題應考慮,但也是空調技師、工程公司幾乎都不考慮及此(因為施工的採購與監造中,空調業界都直接跳過最基本的成效實績及驗收檢驗而未要求廠商提供,以致未達規範而受騙;而空調技師、工程公司都欠缺水處理化工技術,遑論更高階的檢驗積垢率之鑑定技術),這才是本文要探討的議題。其實,最簡單的都是主機EER、COP檢驗水處理成效,蓋因採購水處理系統目的都是為了改善主機運轉EER、COP,用主機運轉EER、COP來檢驗,當然很正確。很殘酷的是檢驗答案為“化學工法不達CNS 12575防垢成效”,不能採用;遑論採用化學工法係屬於違反技師法第20條行為。何況化工廠都具備模擬熱交換器,量測積垢率檢驗水處理成效。
a. 防垢防蝕採藥劑及軟水的隱藏禍害
EER訪測.經濟部、綠基會實測顯出運轉EER、COP快速下降,表示化學處理嚴重積垢,意即30年來尚有未揭露的隱密禍害,是水處理防垢防蝕藥劑(例如有機磷酸鹽及其他藥劑)與軟水機對設計者或使用者要求具化工技術為必要等級,這條件對化工廠(化工工程師佔比很高)而言不是問題,但對空調技師、工程公司與業主而言卻是大有問題,主因是他們沒有一人是化工工程師。空調技師及業主(1)如何精準確保全年有機磷酸鹽殘餘濃度都在2 ppm範圍或(2)軟水機如何精準確保全年硬度都為0 ppm,這隱密禍害被包藏在這一可怕的騙局中就是:被騙以為「有自動加藥機及控制迴路就可以了」。事實不然!事實是:化工廠有化工工程師操作加藥處理所必須具備的“經常調整劑量”技術與操作;然而,空調業(包含技師、工程公司與業主操作員)無一人是化工工程師。
蓋,連化工廠早有前述二型自動控制系統之下都常有添加不良狀況,遑論空調業主狀況更糟;差別在於化工廠具備專業化工技術,可以感知添加不良狀況,然後化工技術員手動操作加藥機旋鈕、調整修正劑量甚至排除故障避免擴大,但空調業主連感知添加不良狀況都搞不清楚了,何況不具調整修正劑量技術,無法排除故障導致故障持續並擴大;幸運的是故障沒有工安意外之公共危險情事發生,但不幸的是30年來隱密禍害均未揭露,業主傻傻的讓積垢持續浪費電力20~45%/年損失,年復一年,參見大樓經濟效益計算。估計全台積垢所致198萬瓩~396萬瓩間用電尖峰的浪費,約達3~6台每台60萬瓩發電量的機組。過去曾發生高雄電信局機房新機2個多月就跳機,桃園電子廠8個月跳機等情事,當然期間嚴重浪費電力更不用說了。
b. 國際級水處理廠商不研發空調水處理 大綱 TOP BOTTOM
化工廠市場水處理廠商在商言商、不是笨蛋,當然聰明的以該業的積垢率標準為主要營運來培訓他員工的技術服務水準,技術服務培訓成本和藥劑成本也較小,而非以空調水處理積垢率標準來培訓,殆無疑問。事實是國際級水處理大廠年營業額都是新台幣300億元以上等級,人才濟濟包括研發單位都是數百人以上,當然早就先做可行性分析,清楚化學處理劑及軟水系統倘若欲達成空調水質變化的克服與解決與積垢率高出10倍的要求,其研發成本極高,隨後技術服務的培訓成本也相對的升高,而空調水處理市場卻太小以致無法回收研發投資,因此國際級水處理大廠智慧的放棄此類研發而不鑽牛角尖。綜合來說虧本生意無人做,有利潤且須達回收門檻以上才值得研發、培訓,CEO做不好就得下台,或者雖好但不達預期,倘若戀棧就要被董事會趕下台或被股東改選董事會趕下台;這類事在台灣或歐美已經發生多起、不太新鮮了。
小結論:化學處理及軟水系統等無法做到「防止水垢沉積於冷凝器表面」與「積垢抑制標準須符合CNS 12575之相關規定」,原有的積垢率標準15 mg/cm2/月無法被空調業界接受,國際級大廠聰明的放棄這種空調小市場–“不賣就沒有責任也沒有義務”,空調技師、工程公司連免費的被動式市場調查都不做,這是很奇怪的事。被動式市場調查指的是被動的等候水處理廠商來訪時,3~5次每次3~5分鐘市場調查蒐集資料,例如主機、設備設計採購都一定做市調,但明知積垢關係主機運轉效率巨大卻匪夷所思的不做市調,這是令人無奈與不解之處。可見得二業界貪圖水處理次級品與合格品差價7~9倍之非法暴利(承包商施工)與因循苟且(技師監造);無論如何,法令(技師法第19條、冷凍空調業管理條例第7條)已經要求空調技師、工程公司負「不得損害業主權益」責任了。
空調技師、工程公司幾乎都不考慮到“國際級大廠不賣”事,這“有生意卻不做”是另一很不實際的也很奇怪的作法;更奇怪的是,連業界採購時都故意不聞不問,背後更凸顯二業界採購貪圖水處理次級品與合格品的差價7~9倍來偷工減料事,這事的回馬槍、後座力導致業界殺價惡性競爭而傷害自身利益的主因,30年來愈演愈烈,已經達無力回天的境地。
c. 非專業廠商,勿談!
非專業廠商沒有專業水處理化工技術,專案空調技師、工程承包商應對他們說:「免談!」談論不只是浪費時間,甚至主因是誤入對方陷阱(其一是不達規範而對貪圖水處理次級品與合格品差價7~9倍之二業界就是陷阱,更是人性無法自拔的泥淖,其二是關鍵之水處理採用違法的化學工法附屬細項);只因縱然非專業廠商交貨是空調技師、工程承包商偷工減料、損害業主權益達造價的167%的罪魁禍首,卻連業主也因無合約而無法直接追究他們賠償責任。空調技師、工程公司又因錯誤不當的審查通過、錯誤不當的採購而成偷工減料、損害業主權益達造價的167%而被追究業務登載不實罪共犯結構的責任;法院及律師也都因無人提告而不能追究他們賠償責任,以許多判例來論,審判書載明:法律已給空調技師審查、工程公司採購選機權利,他們自行放棄審查實績、採購挑選廠商的權利在先,之後再來法院要求公道,有把法院當成把玩的工具,被法院、律師拒理時乃在情理之中(連提告名目都錯,不符「不告不理、告訴乃論」法律原則);意即審查、採購選機二權利必須正確把握與行使,可見運轉EER、COP技術的重要性。
簡言之,審查、採購為空調技師、工程公司行使正確權利之時機點,錯誤不當的審查通過、錯誤不當的採購必須自行承當後果,業主只能事後依合約追究。最佳時機點仍是監造審查及驗收保固檢驗二程序依照設計規範之CNS 12575積垢抑制標準做全年確效的EER、COP檢驗。本人雖不是檢察官、法官,也不是工程會、工業局、能源局,而是接受經濟部研發補助,有合約責任宣導本技術,具檢舉與證人二種資格。倘若姑息養奸當然違反經濟部研發補助的本意;故已經交由委任律師提告主管機關瀆職,才能令他們確實依法行政(公務員服務法第8條)。
d. 事實勝於雄辯 大綱 TOP BOTTOM
空調技師、工程公司應注意前段所述國際級水處理廠商智慧決策(放棄研發達CNS 12575積垢抑制標準)對先進們的利害關係,導致只有(1)EUS/CUS物理處理機和(2)CMCS機(COP Maintain and Control System,COP維持控制系統),這二種可以做到規範要求之防垢防蝕成效。30年來我檢驗上百種聲稱可以做到規範要求之防垢防蝕成效的廠牌,但他們都經不起防垢成效檢驗;因他們與國際級水處理廠商如NCH、Nalco、Betz…等相比,技術水準相差太多;遑論國家標準CNS 12575、國際標準AHRI 550的防垢要求。所以,關鍵技術就是防垢成效檢驗、防蝕檢驗二技術,前端6個CNS/EER系列網文早已寫出,歡迎卓參。反正,法律已經託付空調技師、工程公司權責,倘若連檢驗都不檢驗這樣的放棄權責,最後是否偷工減料就是依法處置了,當然若有檢驗必定有檢驗記錄的證據,這也是騙不了人的。下二C節回歸本文仍探討水處理技術與系統。
4. 空調技師、工程公司監造無能變成有能
監造無能是空調技師自己逞強濫權而踩紅線所造成的自作自受,倘若回歸強項的本科空調技術領域,無能立刻變成有能,保障業主權益,運用之妙存乎一心。因為空調技師、工程公司並無化工技術亦非化工工程師,設計監造及施工規範既無品管檢驗之程序步驟,水處理公會會員就因非專業廠商報價與合格品差價7~9倍的次級品,偷工減料、殺價競爭、劣幣驅逐良幣之現狀而喪失商機。對空調技師、工程公司影響最大者為違反技師法第20條,結果更違反同法第19-1-2條、空調業管理條例第7條的「損害業主權益」。
無能變成有能–下節申論監造改進技術。
5. 空調技師、工程公司監造改進技術
簡言之,空調技師、工程公司因涉及結垢降低主機運轉EER、COP(參見EER訪測.經濟部、綠基會實測),不得不面對水處理系統採用“達防垢成效”的必要性,意即業主權益的保障與維護,應注意(1)合約有必須完成達規範的壓力,因此採用法律規定的本科、非本科技術就構成工作達標之強項、弱項的明顯分野,而逞強採用弱項的水處理化工技術,以致拋棄強項之空調本科的CNS 12575水處理防垢成效檢驗技術,不只是二業違法,更實為過往30年結垢降低主機運轉EER、COP的主因;(2)故此,為了避免重蹈覆轍,設計監造施工應避開業界弱項、非本科的水處理化工技術,而回歸業界強項、本科的空調技術;(3) 應以達成業主權益的防垢成效來測試驗收並達標才算完成合約為首要。
本節「監造改進技術」一事,請參見業主監造技術(1)一文之“防垢成效檢驗標準”一節,不再於此重複。特別是EER訪測.經濟部、綠基會實測已揭露了30年空調工程業偷工減料、損害業主權益一事,證實技師設計監造、承包商施工採購在各該案都有其責任。下二C節回歸本文仍探討水處理技術與系統。
C. 空調水處理技術與MHD水處理機 大綱 TOP BOTTOM
空調技師、工程公司應注意前段所述國際級水處理廠商智慧決策(意即放棄研發達CNS 12575積垢抑制標準的技術,而只關注技術要求較低、規模較大的化工廠水處理市場)的利害關係,導致只有(1)EUS/CUS物理處理機和(2)CMCS機(COP Maintain and Control System,COP維持控制系統),這二種可以做到規範要求之防垢防蝕成效之MHD水處理機。沒有檢驗只有討論、辯論都屬空談的空中樓閣、海市蜃樓,毫無裨益,只有檢驗成效才是正途。
由於化學工法無法處理與水質變化同步,以致有嚴重積垢,本公司1. 將CUS/EUS水處理機申請經濟部7個研發補助計畫及國科會2個研發補助計畫與後續自行研發,成績斐然,用CNS 12575穩態EER來驗證水處理成效,2. 其中國科會2個研發計畫採用結晶動力學檢驗碳酸鈣水垢被抑制,成績亦斐然。
1. 物理式水處理機
COP/EER提升系統(COP/EER Up System,簡稱CUS/EUS,超連結有系統圖)已有約百套的實績(超連結有實績EER、COP測試報告)。
本公司與台大化工所合作申請通過國科會研發計畫審查,該計畫名稱:「帝斯卡磁能鈍水器對碳酸鈣結晶之影響」,另一計畫名稱:「以帝斯卡磁能鈍水器探討碳酸鈣在工業程序用水中之結晶行為」,該二計畫收藏在「臺灣大學機構典藏」超連結可以連結該二典藏處。
2. 化學水處理必須增加CMCS
由於化學水處理無法達要求成效,前述技術雙重難度的要求必須克服,本人研發將CUS/EUS加入化學水處理之中,取名為CMCS/EMCS (COP/EER Maintain and Control System,COP/EER維持控制系統),已經可達成CNS 12575積垢抑制標準的成效了。
前述作法乃為了滿足某些業主、空調技師、工程公司的特殊需求,例如:他們要求有化學水處理的形式…等。本人對此人性需求只有尊重與了解,只要技術面能達成,都全力配合。特此說明。
3. M&V驗析軟體的必要性 大綱 TOP BOTTOM
在此2020年的時空背景下當然絕對必要。此時空背景指的是業主、空調技師、工程公司等業界尚未全面了解CNS 12575穩態EER、COP驗證水處理成效之前,偷工減料、損害業主權益且是超大金額達工程造價167%(見超連結)仍橫行與肆虐之時,實用價值為負面性的防止惡性競爭;數年後還有超高實用價值,特別超大金額達工程造價167%的經濟效益仍具備滿足業主需求。不過空調技師、工程公司等業界先進必須具備創造價值的進步性思維,也許5年以後的2025年再看看吧!
企盼空調業界先進屆時創造價值的人性光輝能廣為流傳–工程進步為工藝,業主更加予以肯定;更多的達文西、米開蘭基羅、拉斐爾…等工藝名匠讓許多建物名垂千古。
三、結論
業主、空調技師、工程公司等業界先進必須也只能腳踏實地、實事求是的看待空調水處理,做好合約與法律責任的轉嫁,水處理目的是防垢防蝕,故必須正視水處理成效的驗收保固檢驗與1A3節所述的“化工廠水處理(化學工法)不適用空調業”,應該善用、正用“常識常理能力”,才能避免採購水處理與合格品差價7~9倍的次級品的貪圖之群體心魔+個人心魔二纏身而被騙又違法,雙重損失。CNS 12575積垢容許值(FFA)或工程會第15187章綱要規範「CNS 12575積垢抑制標準」的防垢要求是有效的空調業驗收保固檢驗標準與方法。經濟部二次實測已揭露30年空調工程偷工減料、損害業主權益且是超大金額達工程造價167%(見超連結)一事,本文寫出後企盼業界先進齊心努力,消除這業界毒瘤,共同創新突破、創造價值,俾便空調業界可由惡性競爭轉化為良性競爭,再造美好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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