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調水處理設計採購與法令要求
法務部法規資料庫:政府採購法、技師法、消費者保護法、公平交易法、能源管理法
總彙系列:1.CNS/EER/積垢/熱傳熱力綜合系列、2.CNS/EER系列/應用、3.總彙.水處理化工技術、4.總彙.水處理術語、5.EER工程.早期總彙、6.E平台-水處理技術
水處理技術系列:1.空調水質污染計算、2.EER問題與改善方法.原理、3.化工技術解說(1)、4.(2)、5.空調技師-水處理設計技術、6承包商水處理技術、7水處理.實用技術及市場狀況
CNS系列檔案:CNS、AHRI技術、CNS、AHRI技術要點、EER節能技術90%、空調主機EER量測驗析實務技術、EER全年確效技術、冰機EER.基準值技術及運用SOP
EER與積垢浪費檔案:EER訪測.經濟部、綠基會實測、費用展開表、LCC 20年比較表、積垢與LMTD公式演算、積垢熱傳熱力分析、LMTD公式演算筆記、節能術語解釋及技能說明
工程效益系列:費用展開表、工程經濟效益評比、偷工減料、損害業主權益
EER改善成效檢驗系列:懶人包(0)、(1)、(2)、穩態EER技術(1)、(2)、(3)
成效驗析實務系列:EER驗證分析實務(1)、(2)、EER驗證分析系統畫面(新版)
趨近溫度系列:趨近溫度的謬思(1)、(2)、(3)原來一直都錯了、(4)謬思的實證
防蝕技術系列:1腐蝕測試.SOP、2腐蝕試片、3腐蝕照片與防蝕效益、4冷卻水管腐蝕破管
防蝕效益系列:1冷卻水處理腐蝕率標準、2水處理防蝕經濟效益技術
法令系列:1水處理採購與法令、2水處理與能源管理法、3水處理與技師法、4.EER工程帶動空調產業發展、5.ESCO產業發展的契機、6水處理與偽造文書、7承商水處理技術
業主系列:1主機EER改善.第一步、2業主進階技術、3基本功、4業主再進階技術、5運轉EER改善專案、6精明購買家.知識經濟、7.CUS/EUS發包範例.解說、8水處理送審範例解說
監造系列:搶標下.業主監造技術(1)、(2)、(3)
【大綱】 在假貨充斥空調水處理業中,新湧就是信用、專業 TOP BOTTOM
一、法令要求下的業界盲點 A. 業界投機取巧致違法 B. 設計審查技能權責
二、法令要求及技師工程公司因應
A.法律競合精神 B.消費者保護法 C.政府採購法
D.公平交易法 E.技師法 F.能源管理法
三、空調工程採購的混亂及回歸正軌
A. 混亂現象是:
1.水處理採購的混亂現象 1a. 混亂起源於被誤導 1b. 水處理技術分五等級
2.化工業模式 3.電子業模式
B.該做的—回歸正軌 1. 建議空調業建構新模式 2. 專業的要求水準
【內容】 在假貨充斥空調水處理業中,新湧就是信用、專業 TOP BOTTOM
30~40年來空調業界的雙重困擾之處,尤其是施工採購送審未達CNS 12575防垢成效標準卻假冒者,就是不真、就是假貨,充斥在空調水處理業中,毋庸贅述。
要言之,防垢成效檢驗技術如下,此可由本公司研發成功的M&V節能量測驗析軟體的518,400筆/年運轉資料庫依序提供:
1. EER量測(CNS 12575)取得動態EER→
2. 依水溫負載群組→取得穩態EER→
3. 依相同水溫負載及週、月、季、半年、年之時序做比較分析→
4. 由比較分析結果確定防垢成效;之此系列技術。
進言之,本技術之實務與解說參見超連結;又,M&V節能量測驗析軟體為其進階的應用實務技術,可提供快速且正確的防垢成效檢驗結果。
一、法令要求下的業界盲點
空調工程分為業主採購發包與空調業界的設計承包、工程承包就是專案的一體二面。專案對業主(私營企業、機關公營事業)而言稱為採購發包,但專案對空調業界(事務所、工程公司)而言稱為設計承包、工程承包。
空調工程業界在水處理工項有嚴重的疏失,經濟部二度委託中技社、綠基會檢測運轉EER,發現30年來因積垢嚴重而大幅降低,顯見偷工減料、業主權益損害相當普遍。以淺顯易懂來說,所有人都心理有數,技師和工程公司免不了有些想投機取巧、碰運氣者的混雜,認為:誰倒楣被爆出來而已。本公司先善意提醒:法律已公告多年,所有人都心理有數。本公司期待空調水處理項公平公正競爭,以維護業主權益並達成技師法第19條、冷凍空調業管理條例第7條該二途徑的目的,此項因經濟效益高達工程造價167%(參超連結)一事也足以幫助空調工程業界良性競爭;而惡意扭曲市場法則不依照空調專業要求者,將受法律制裁。法令要求參見下二B~F節(經由目錄)。
A. 業界投機取巧致違法 大綱 TOP BOTTOM
1. 業界錯誤心態
2. 核心焦點—合約要求及本公司作證效力
B. 設計審查技能的權責
二、法令要求及技師工程公司因應
A. 法律競合精神 大綱 TOP BOTTOM
1. 不要陷入絕對性思考—不要逞強、不要越線違法濫權
2.正確的絕對性思考
3.正確的綜合性表現
B. 消費者保護法 大綱 TOP BOTTOM
1. 法律條文
第7條(事先告知的法律責任)(此即為社會各界常說的「無過失責任條款」)
「從事設計(技師、顧問公司)…或提供服務(工程公司)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有危害…財產(空調設備及管路)之可能者,應…警告標示。」
第7-1條「企業經營者主張其商品(圖面、規範、標單)於流通進入市場,或其服務(工程)於提供時,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者,就其主張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2. 法條意旨
C. 政府採購法與空調水處理
1. 法律條文 大綱 TOP BOTTOM
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本次修正重點:刪除投標廠商家數限制之規定,以達成法規鬆綁、提升採購效率之目的。(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第四十八條及第四十九條)
第6條「機關辦理採購,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辦理採購人員於不違反本法規定之範圍內,得基於公共利益、採購效益或專業判斷之考量,為適當之採購決定。司法、監察或其他機關對於採購機關或人員之調查、起訴、審判、彈劾或糾舉等,得洽請主管機關協助、鑑定或提供專業意見。」
第24條「機關基於效率及品質之要求,得以統包辦理招標。」
第26條「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應依功能或效益訂定招標文件。其有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者,應從其規定。機關所擬定、採用或適用之技術規格,其所標示之擬採購產品或服務之特性,諸如品質、性能、安全、尺寸、符號、術語、包裝、標誌及標示或生產程序、方法及評估之程序,在目的及效果上均不得限制競爭。招標文件不得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專利、設計或型式、特定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但無法以精確之方式說明招標要求,而已在招標文件內註明諸如「或同等品」字樣者,不在此限。」
第63條「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為原則,其要項及內容由主管機關參考國際及國內慣例定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或管理之契約,應訂明廠商規劃設計錯誤、監造不實或管理不善,致機關遭受損害之責任。」
第70條「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應明訂廠商執行品質管理…之責任,並對重點項目(驗收保固)訂定檢查程序及檢驗標準。」
2. 法條意旨及技師因應
D. 公平交易法與空調水處理 大綱 TOP BOTTOM
1. 法律條文
公平交易法(連結法務部法規資料庫)
第19條「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而有限制競爭或妨礙公平競爭之虞者,事業不得為之︰二、無正當理由,對他事業給予差別待遇之行為。三、以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競爭者之交易相對人與自己交易之行為。」
第21條「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事業對於載有前項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不得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前二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
第30條「事業違反本法之規定,致侵害他人權益者,被害人得請求除去之;有侵害之虞者,並得請求防止之。」
第31條「事業違反本法之規定,致侵害他人權益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32條「法院因前條被害人之請求,如為事業之故意行為,得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以上之賠償。但不得超過已證明損害額之三倍。侵害人如因侵害行為受有利益者,被害人得請求專依該項利益計算損害額。」
第36條「違反第十九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一條規定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而逾期未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或停止後再為相同或類似違反行為者,處行為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2. 法律實務
E. 技師法與空調水處理 大綱 TOP BOTTOM
1.法律條文 第13條 第19條 第39條 第42條 第50條
現行技師法(連結法務部資料庫) 建築師法第19條 冷凍空調業管理條例第7條
法律技術就是法律與主管機關命令是最上位的,其權柄高過業主、技師、承包商的權柄;這雖是習知與共知之事,然而此技術在業界的運用(含該用與善用)卻是遺憾的不足。舉一例,“廠商三家”事在政府採購法於870527頒布時已經失效,嗣後工程會頒布之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六條執行注意事項第三點「不以符合該規格之廠商家數多寡作為判斷依據」之規定,仍有相當的技師不熟悉而恣意寫出含次級品來湊足三家,縱使違犯技師法第19-1-2&-3條、技師法第20條,仍不醒悟。本節已把前述相關法律整理寫出,方便業界先進卓參。
第1條「為維護公共安全與公共利益,建立專業技師制度,提升技術服務品質,健全專業技師功能,特制定本法。」
第13條 「技師得受委託,辦理本科技術事項之規劃、設計、監造…及與本科技術有關之事務(「事務」一詞已明顯表示「非指技術」,故設計監造水處理系統時,應依第13條採用本科之運轉EER技術,但須依第20條的進一步規範,水處理化工技術不得含在內,以免違法而依第39條應付懲戒)。」
第17條「技師所承辦業務之委託人或其執業機構,擅自變更原定計畫及在計畫進行時或完成後不接受警告,致有發生危險之虞時,技師應據實報告所在地主管機關。」
第19條「技師不得有左列行為:
二、違反或廢弛其業務應盡之義務(業界稱“業主權益”)。
三、執行業務時違反與業務有關之法令。
六、執行業務時,收受不法之利益,或以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
建築師法第19條 「…設備專業工程部分由…專業技師負責辦理,建築師並負連帶責任。」(依本條觀之,建築師為了自保勢必要求他的空調技師不得違法,以致本條文影響空調技師的業務,以免連帶建築師違法。)
冷凍空調業管理條例第7條「冷凍空調業應本專業知識,誠實執行業務,對於所受指定或委託之事件,不得有違反其業務上應盡義務之不正當行為。冷凍空調業者如因過失,致委託人或利害關係人受有損害時,應負賠償之責。」
第20條「技師所承辦之業務,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逾越執業執照登記之執業範圍。」
依憲法第172條「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綱要規範第15187章之「水化學處理」名稱不OK,因為已違反第20條,改名「水處理系統」較為中性(至少不違法;當然進一步改名「主機節能防垢水處理系統」更好,因為寫明專業關聯性),第2.2.1節「積垢抑制標準須符合CNS 12575相關規定」屬OK,但其他牴觸第20條之化工技術部分,依法無效;應予以改正,採用空調技術並加入政府採購法第70條驗收檢驗之品管標準才屬“依法行政”。照抄該規範之空調技師違反第20條該化工技術部分之行為違反第20條,依第39條「應付懲戒」,不可不慎。
第39條「技師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除依本法規定處分外,應付懲戒:
一、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條…所定之行為。」
第41條綜合五款項目的處分懲戒(違反規定時,應予警告、申誡、停止業務、廢止執業執照或廢止技師證書等五種不等的懲戒,視情節輕重議定之)的意旨,符合法律權責的比例原則(權力重責任亦重,權力輕責任亦輕),顯見專業技術受到法律的尊重、保護與約束,所以必須有相對稱的懲戒。
第42條「技師有第三十九條規定之情事時,由利害關係人、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技師公會列舉事實,提出證據報請技師懲戒委員會處理之。」(本公司因第50條為利害關係人,依本條有提報之明文權責)
第50條「未依法取得技師資格,擅自執行技師業務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命其停止,並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其不停止行為者,得按次處罰。」(本公司依本條有“利益受限制”情事而為利害關係人。)
2. 法律實務
無正當理由或不正當方法,違背空調水處理專業(此屬化工及空調技術,其學理有一定標準)即屬之。採用不合格品,即是排斥合格品,為限制合格品的競爭或妨礙其公平競爭的行為,屬違反公平法,專業水處理廠商為利害關係人。(19、39、42條)
業主即委託人受有損害,為第19條「違反或廢弛其業務應盡之義務」之行為。水處理為CNS-12575積垢節能必要的項目,關係業主權益極大,達嚴重程度之行為。
F. 能源管理法與空調水處理 大綱 TOP BOTTOM
1. 法律條文
現行能源管理法(連結法務部法規資料庫)
第8條「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既有能源用戶所使用之照明、動力、電熱、空調、冷凍冷藏或其他使用能源之設備,其能源之使用及效率,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節約能源之規定。前項能源用戶之指定、使用能源設備之種類、節約能源及能源使用效率之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管理既有設備條文)
第14條「廠商製造或進口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使用能源設備或器具供國內使用者,其能源設備或器具之能源效率,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容許耗用能源之規定,並應標示能源耗用量及其效率。」(管理新購設備條文)
2. 法律實務
能源局已經依據第14條訂定94年主機耗能標準,但第8條為98年修訂,而為了與CNS 12575接軌,主機運轉耗能列管應該可以預期。
空調工程採購,包括設計案、施工案。這混亂常發生,卻又站不住腳,禁不起法律的檢驗。
A. 混亂現象是:
法律的檢驗是:該做的有沒有做好。只有「有?或沒有?」的問題與答案。空調工程業界對水處理採購的事實就是「許多個案都違法」。
1. 該做的沒有做好,業界卻老是 大綱 TOP BOTTOM
A. 問些奇怪且與法令相違背的問題,如:政府政策改變,70年代已經朝向國際化自由化邁進,87年廢止早期的政府採購法令,初訂政府採購法就已經取消設備項目的三家規定。參見政府採購法第26條「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應依功能或效益訂定招標文件。其有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者,應從其規定。」該第26條進一步明列「註明諸如「或同等品」字樣者,不在此限。」96年更進一步縮減限制為開標(工程案)未達三家流標,第二次不受限且免先報核准之規定。業界違背法令之處為水處理設計時不依照國家標準訂定招標文件,或設計規範雖訂定了,施工時卻不依照國家標準採購安裝合格品及遵循政府採購法第70條進行驗收檢驗。討論時業界有時把責任推給不在場的業主,忘記他該有且賴以維生的空調專業—運轉EER做防垢成效檢驗。本文前方系列已有近50篇技術文敬供卓參。。
B. 不懂,卻打腫臉充胖子,冒充「懂」。後果是:大家誤把自己當作「懂」,一旦結果事實證實「他錯了」,檢察官法官在法律上會認定他有「惡意」的嚴重性。(註:做任何事都須負責。這是法律最低要求。而他說懂,卻錯了,當然被法官認定「亂來、惡意」。)
2. 具體明確的說:空調技師沒有依照CNS 12575/AHRI 550設計達技師法、消費者保護法…等法令的要求(這是第一步),應該檢討白紙黑字的規範標單圖面等,A. 是否違反明文規定的法條,B. 是否著做到法令要求之專業技術該有的水準,其次檢討他的委託者(政府機關)是否因為他的疏失而被行政處分或刑事追訴。特別注意:規範標單圖面依法公開發包,等於是公開文件,具備法律效力。
3. 違反業主利益。水處理防垢未達CNS 12575運轉EER要求,業主空調主機耗能增加、電費增加,損失金額龐大。
1. 水處理採購的混亂現象
空調技師及工程公司雖知道自身對水處理選機不專業,但為求降低成本的迷思影響,以致於採購時受到不專業廠商低價蒙蔽,意圖蒙混,審查時狀況百出,空調技師逞強裝作很懂水處理技術而受騙,忘記CNS 12575水處理防垢成效實績驗證及驗收保固檢驗,此屬於空調本科技術也是眾設備共同該審查項,有應察而不察之嚴重過失,又不尋求專業協助,他們忘記:訂在合約內就是文件,受到法律約束。未訂之前海闊天空,一旦訂定,甲乙丙方及意圖提供水處理系統設備者都必須受到合約及法律約束。
空調技師採用第15187章綱要規範,疏忽該網頁「保護自己(工程會)的聲明」(參見下圖),亦即採用該規範工程會並不背書。空調技師「盲目照抄用」仍須自行負責。換句話說,採用第15187章規範仍須遵守技師法權責相符的要求,亦即需比照等同於化工技師的水準。本人參加工程會該規範討論,提出法令要求問題,工程會交給委外單位,委外單位限於經費及時間草草結案,以聲明代替「依法行政」之責任。這是政府官員「嚴以律人,寬以待己」的實例,畢竟總要有人負法律責任呀。他們認為:既然技師法已經給予技師執業的特權,依據「權責相符」的法律原則,技師必須負責達相關專業水準。
1a. 混亂起源於逞強濫權就易被誤導
水質改良數據分析及判讀等專業技術能力遠高於水質檢測技術能力,有空調技師及工程公司聲稱水處理廠商能提供水質檢測報告(初級技術)就達到專業防垢水準(第4~5級技術)。其實這種講法對照下節的5個水處理化工技術等級,即知其錯誤、可笑所在。這與他在科大讀書時,上實習課學會量測溫度、風量,就聲稱他具備空調技能,這種講法一樣是錯誤、可笑的,空調技師及資深工程師很快就分辨出來而不會上當、受騙;同樣的,化工廠都知道水處理技術的五等級,這些人很快就分辨出來而不會上當、受騙;遺憾的是空調技師及資深工程師不懂也不能分辨水處理化工技術的五等級,本不應越界逞強而應遵技師法、冷凍空調業管理條例回歸空調本科技術,豈料竟然越界(化工業界)逞強濫權,當然容易上當、受騙。
1b. 水處理化工技術的五等級
以下是很簡單易懂水處理化工技術的五個等級;但實際卻因非專業廠商不具備水處理化工技術而經常越級,他們習慣於裝腔作勢、不懂裝懂卻不被拆穿的陋習藉以爭取生意機會(不然就垮了),再加上空調承包商殺價搶標故而推波助瀾,乃導致業界錯綜複雜。其實,抽絲剝繭回過來抓住重點—重點很單純,就是基本的化學水處理技術只適用於化工廠,但仍不適用於空調水處理,因為化工廠具備化工技術,可以自行檢驗水質、調整劑量,當然委外時化工廠容易察驗水處理廠商的專業度,換言之,不專業的水處理廠商容易被拆穿,連報價投標也不敢,專業廠商得標後調整劑量都必須戰戰兢兢按照水處理技術要求來提供;而空調水處理須達合約規範要求「CNS 12575的EER、COP量測驗證防垢成效檢驗」殆無疑問。水處理化工技術的五等級分別說明於下。
1.水質檢測技術能力;科大化工系的化學實驗課可學會此技術。
2.有水質檢測報告,卻不判讀,等於只有數值,卻不明其意義,等同於欺騙外行人;
3.判讀後卻無研發,仍未有水處理改善技術;
4.有研發改善技術,仍未有明確改善成效,還是會積垢;這是化學水處理技術,早期積垢率可達30mg/cm2/月,近年來已降低可達15 mg/cm2/月,國際級廠商才能達這種等級技術,但仍與空調要求之≦1.5~2 mg/cm2/月仍有8~10倍差距;此非空調水處理要求,故此不再研討;
5.最後,才是高階研發達CNS 12575檢驗防垢成效100%或化工業的積垢率≦1.5~2 mg/cm2/月(由CNS 12575積垢容許值/1年換算),才稱得上真正的空調水處理防垢技術。
這是很簡單易懂的水處理化工技術五個等級的區分。前述錯誤、可笑處都是空調業界同樣把高階低階水處理技能混在一起,犯相同「混雜高低階等級而疏忽相異等級」的錯誤,他們等同於空調工程界的特甲乙丙四級都混在一起的一樣可笑;甚至許多空調技師及工程承包商嚴重到放棄空調EER、COP技術的檢驗防垢成效,這種應察而未察的錯誤當中,以致業主權益嚴重受有損害(見超連結)之情事處處橫行(見中技社訪測、綠基會實測)。事實上,只要記住採用CNS 12575的EER、COP量測驗證防垢成效,業主權益就可確保了。
2. 化工業模式 大綱 TOP BOTTOM
化工業業主自身有許多化工工程師,且冷卻水噸位大,有些冷卻塔超過十萬噸,因而處理年合約金額大,甚至可達數千萬元,甚至數億元,有足夠籌碼可要求廠商每週數次檢驗水質、分析成效及修正劑量,以便精確添加劑量,達到良好防垢效果。遇到突發狀況自身化工工程師都可處置及排除異常。最重要的是:化工業自身擁有分辨水處理專業之技能,非專業者很快露出馬腳、原形畢露,無法混水摸魚、魚目混珠。
空調業意圖仿效化工業,卻不去研究其導入時,空調業主缺乏化工工程師無法發揮化學處理的功能,這缺乏導致成效不彰一事所造成的空調技師、承包商二者的嚴重缺失,以及另一嚴重缺失,就是空調負載快速變化對水處理廠商技術需求遠高於化工業負載穩定變化低的操作要求容易達到。扼要來說,化學工法在化工業有效,但在空調業失效(參連結之成效定義),主因是業主操作技術不足及化學工法失能雙重失效;結論:空調業不可採用化學工法,採用的空調技師違反技師法第13、19、20條、承包商違反冷凍空調業管理條例第7條。
3. 電子業模式
電子業業主自身雖無化工工程師,但冷卻水噸位仍大,有些冷卻塔超過萬噸,因而處理年合約金額大,甚至單廠可達一二百萬元,全部甚至數千萬元,有足夠籌碼可要求廠商。
另一層面為主機運轉電費龐大,結垢影響主機效率及電費極為明顯,幾家主力水處理廠商均是國際級大廠,具備專業之水處理化工技能,但仍僅將化工廠水處理當作空調水處理,缺少對主機變動負載的研發,以致於仍有相當積垢。這肇因於電子業空調工程師無化工專業技能,導致遺憾的在多年歷練之後,對水處理化工技能之基本素養還是難達相當化工廠水準,仍不足以監督及要求。國際級大廠偶有疏失,也常不被抓包,靠大廠本身的自律,故中技社、綠基會實測結果顯出運轉EER下降幅度,仍有相當積垢。這種情況下,空調技師承接電子廠新建空調工程案時,由於業主更加擔心其水處理專業技能不足,連和空調技師討論都沒有,就逕行將水處理項目取消委託,改由業主自行採購,直接找水處理專業廠商議價發包。其實,應該善用空調技師的CNS 12575技術協助檢驗水處理防垢成效,對國際級大廠才會有工作成果的正確壓力測試及驗收檢驗,也才可以最後達到水處理目的—防蝕防垢成效及維護自身權益。
B. 該做的—回歸正軌
這混亂常發生,卻又站不住腳,禁不起法律的檢驗。法律的檢驗及回歸正軌是
1. 該做的有沒有做好。業界該有且賴以維生的本科空調專業,應充分發揮。
2. 回歸正軌—就是技術的基本面該依規範要求做好。乙方承包商該採購合格品質,相同品質選購較低價格…等。社會早已有法律規範,本來就須做好。
1. 建議空調業建構新模式 大綱 TOP BOTTOM
須瞭解化工業前述環境與空調業之異同,充分認知空調案業主沒有化工工程師的人力物力條件下,難以採行化工業相同條件下的模式,因此貿然採行勢必無法發揮功能。簡言之,單單設計採購加藥泵浦、控制箱及藥劑等,仍與水處理專業品質有極大差距。必須:
a. 自行建立合格廠商名單(因空調技師及工程公司自身缺乏水處理專業技能,也缺乏分辨技能,有實務困難。但即使困難,為要完成合約要求仍須做。)
b. 技師法、政府採購法、消保法、公平法等要求維護業主權益之責任轉嫁專業廠商(須能達法令標準,責任轉嫁才算成功,未達標準,仍不成功)
c. 圖面規範標單以統包品保設計模式發包,合格空調水處理專業廠商須具公信力認證資格,設計者可提供參考廠牌(提供時須注意,有許多案例提供不合格廠牌,已構成違法要件)參考設計標準選用須符合法令標準。
2. 專業的要求水準
技師及工程公司必須體認圖面規範標單為書面文件,具備法律效力。是否達到專業要求,由此文件就可以檢驗。其二,水處理屬化工領域。空調技師歷經十多年電機技師爭取執業權,故非常熟悉領域不同其技術專業就有相當的差異。換句話說,空調技師理應不至於逾越或冒充具備水處理化工技術,應會採取分工方式,以統包品保模式交由具備水處理化工技術的專業廠商協助完成整體空調工程,才不至於降低他的作品(圖面規範標單)的技術水準,也才能完成委託設計對專業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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