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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能政策與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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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能政策與法令閱讀


> 發表於 2024/03/15
[政府採購法]
空調工程採購—相關法令之專業要求(1)

空調工程採購—相關法令之專業要求(1)                 大綱 內容

空調水處理設計採購與法令要求

相關法令及專業1.線學

法務部法規資料庫政府採購法技師法消費者保護法公平交易法能源管理法

總彙系列1.CNS/EER/積垢/熱傳熱力綜合系列2.CNS/EER系列/應用3.總彙.水處理化工技術4.總彙.水處理術語5.EER工程.早期總彙6.E平台-水處理技術

水處理技術系列1.空調水質污染計算2.EER問題與改善方法.原理3.化工技術解說(1)、4.(2)、5.空調技師-水處理設計技術、6承包商水處理技術、7水處理.實用技術及市場狀況

CNS系列檔案CNS、AHRI技術CNS、AHRI技術要點EER節能技術90%空調主機EER量測驗析實務技術EER全年確效技術冰機EER.基準值技術及運用SOP

EER與積垢浪費檔案EER訪測.經濟部綠基會實測費用展開表LCC 20年比較表積垢與LMTD公式演算積垢熱傳熱力分析LMTD公式演算筆記節能術語解釋及技能說明

工程效益系列費用展開表工程經濟效益評比偷工減料損害業主權益

EER改善成效檢驗系列:懶人包(0)(1)(2)穩態EER技術(1)(2)(3)

成效驗析實務系列EER驗證分析實務(1)(2)EER驗證分析系統畫面(新版)

趨近溫度系列趨近溫度的謬思(1)(2)(3)原來一直都錯了、(4)謬思的實證

防蝕技術系列1腐蝕測試.SOP、2腐蝕試片、3腐蝕照片與防蝕效益、4冷卻水管腐蝕破管

防蝕效益系列1冷卻水處理腐蝕率標準2水處理防蝕經濟效益技術

法令系列:1水處理採購與法令、2水處理與能源管理法、3水處理與技師法、4.EER工程帶動空調產業發展、5.ESCO產業發展的契機、6水處理與偽造文書、7承商水處理技術

業主系列1主機EER改善.第一步2業主進階技術3基本功4業主再進階技術5運轉EER改善專案、6精明購買家.知識經濟、7.CUS/EUS發包範例.解說8水處理送審範例解說

監造系列搶標下.業主監造技術(1)(2)(3)

【大綱】    在假貨充斥空調水處理業中,新湧就是信用、專業   TOP BOTTOM

一、法令要求下的業界盲點    A. 業界投機取巧致違法    B. 設計審查技能權責
二、法令要求及技師工程公司因應
 A.
法律競合精神         B.消費者保護法       C.政府採購法
 D.公平交易法          E.技師法          F.能源管理法
三、空調工程採購的混亂及回歸正軌
 A.  混亂現象是:
  1.水處理採購的混亂現象    1a. 混亂起源於被誤導   1b. 水處理技術分五等級
  2.
化工業模式                       3.電子業模式
 B.該做的—回歸正軌      1. 建議空調業建構新模式    2. 專業的要求水準 

【內容】    在假貨充斥空調水處理業中,新湧就是信用、專業   TOP BOTTOM

30~40年來空調業界的雙重困擾之處,尤其是施工採購送審未達CNS 12575防垢成效標準卻假冒者,就是不真、就是假貨,充斥在空調水處理業中,毋庸贅述。

要言之,防垢成效檢驗技術如下,此可由本公司研發成功的M&V節能量測驗析軟體的518,400筆/年運轉資料庫依序提供:
   1. EER量測(CNS 12575)取得動態EER

   2. 依水溫負載群組→取得穩態EER
   3. 依相同水溫負載及週、月、季、半年、年之時序做比較分析
   4. 由比較分析結果確定防垢成效;
之此系列技術。
  進言之,本技術之實務與解說參見超連結;又,M&V節能量測驗析軟體為其進階的應用實務技術,可提供快速且正確的防垢成效檢驗結果。

一、法令要求下的業界盲點

空調工程分為業主採購發包與空調業界的設計承包、工程承包就是專案的一體二面。專案對業主(私營企業、機關公營事業)而言稱為採購發包,但專案對空調業界(事務所、工程公司)而言稱為設計承包、工程承包。

空調工程業界在水處理工項有嚴重的疏失,經濟部二度委託中技社、綠基會檢測運轉EER,發現30年來因積垢嚴重而大幅降低,顯見偷工減料、業主權益損害相當普遍。以淺顯易懂來說,所有人都心理有數,技師和工程公司免不了有些想投機取巧、碰運氣者的混雜,認為:誰倒楣被爆出來而已。本公司先善意提醒:法律已公告多年,所有人都心理有數。本公司期待空調水處理項公平公正競爭,以維護業主權益並達成技師法第19條、冷凍空調業管理條例第7條該二途徑的目的,此項因經濟效益高達工程造價167%(參超連結)一事也足以幫助空調工程業界良性競爭;而惡意扭曲市場法則不依照空調專業要求者,將受法律制裁。法令要求參見下二B~F節(經由目錄)

  技師和工程公司都早已知道空調工程設計審查都必須技師簽證,由技師法相關法令及簽證規則,表明國家保障技師工作權(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工作權,但第23條允許「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也相對要求責任及義務;守法者受技師法賦予執業權,亦即技師設計工程各項目時,應達到「保護業主權益」之專業要求(參見技師法第19-1-2條),不守法者將受法律制裁。且政府採購法、技師法、消費者保護法、公平交易法、冷凍空調業管理條例均已公告多年若發生糾紛或爭議,特別是水處理工項,不僅賠償扣款,長久辛苦利潤一次吐出,又傷害工程形象及商譽(參見冷凍空調業管理條例第7條),影響技師和工程公司未來的競爭力頗巨。
  讀者若有興趣,可自行查閱「法規檢索」網站(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工作小組),本文已把空調業相關法律整理寫出,可經由大綱連結相關段落,方便業界先進卓參。

A. 業界投機取巧致違法              大綱 TOP BOTTOM

由於最低標導致低價搶標結果,承包商為免於虧本或少虧,利用空調技師對水處理化工技術不熟悉又好勝逞強的弱點,以及書面審查的漏洞,只求空調技師在不熟悉水處理化工技術的壓力下通過審查,導致空調技師有意無意的落入人性被騙也騙人的情境。水處理這類投機取巧已經屢次發生,構成違法是無法抹滅的。特別水處理不專業廠商為求審查通過而捏造防垢成效實績或技術原理牽涉刑法第215條偽造文書(此為一般名稱,法界名稱為“業務登載不實”)誤導空調技師工程公司不察(按諸設備慣例應察而不察);承包商貪求最低價的額外利潤,不顧及「該水處理系統是否達CNS 12575防垢成效」的空調技術而損害業主權益以致審查蒙混過關,甚至驗收保固也未予以檢驗防垢成效,犯行就成立了(參見該文表一),其後刑法第216條該案空調技師、承包商「行使」的要件將逐一被追究與偵查。

1. 業界錯誤心態

其實他們都心裡有數,但面對水處理不熟悉的跨領域技術,只要有最低價廠商「敢聲稱」假冒商品合格,他們就順水推舟,排斥真正合格商品。本人多年來在業界遇到有些這類「假冒為善」的人。技師公會和工程公會都表明應遵守法令,遵照規範第15187章第2.2.1節空調CNS 12575 檢驗防垢成效,本公司全力支持他們遵守法令、公平競爭(不要貪求最低價以致偷工減料)。

2. 核心焦點—合約要求及本公司作證效力

其實核心焦點只有一個,就是合約要求的水處理品質,白紙黑字寫在圖面規範標單上,規範第15187章第2.2.1節「防垢標準達CNS 12575相關規定」已經明示審查與驗收保固檢驗標準(檢驗技術參見連結)其設計符合法令要求有專業的系統性配套周密嗎?送審交貨的品質合格嗎?不合格而交貨驗收,違背技師法、消費者保護法、公平交易法,這些違法者必須估算面對檢察官的偵察權、法官的調察權及自己的損失。本公司三度通過登錄為國家級經濟部認證的技術服務機構,本公司在檢察官、法官前的作證具備法律效力。

B. 設計審查技能的權責

技師設計審查是權利也是責任,這是法律權責相符的原則,法條清楚載明,已經無庸討論。行政法院判例與工程會的主管立場也寫得一清二楚,敬請卓參。水處理涉及之運轉EER技術在本文前方系列已有近50篇技術文敬供卓參。

二、法令要求及技師工程公司因應

綜合來說,第一、法律是國家的要求,必須遵守。第二、本公司善意提出業界犯錯實例,有部分技師、工程公司仍自行其是。第三、法律是一項專業,技師、工程公司不依法律專業錯誤解讀時須自行負責。第四、水處理亦為專業,技師、工程公司不依水處理專業錯誤解讀時須自行負責。第五、建請:技師工程公司要求社會尊重專業,自己也應依照相關專業來要求協力廠商應達專業要求,否則遇到法令要求,就站不住腳。

A.  法律競合精神                 大綱 TOP BOTTOM

法律條文多,相關條文偶有表面矛盾情況,但實際卻可依照契合性、比例性…等相關原則來做區分,此即為相對性原則。進一步,不要自己騙自己,本公司列舉的相關條文,都不需查字典或解釋,以常識就能瞭解。甚至不需這些條文,做人做事基本原則都知道:違法的事是不能作的

1. 不要陷入絕對性思考—不要逞強、不要越線違法濫權

人性遇到困難時屢屢有逃避及惰性傾向,容易陷入把“相對性錯當絕對性思考”的陷阱,讓自己的思考狹隘化,甚至聽不進去他人的善意提醒,甚至陷入私意越線違法濫權的可怕泥淖。歷史上常有「被小人包圍」的描述,就是「只聽他想聽的,不聽他不想聽的」。但現代社會已經用法律做共同規範,想聽或不想聽已經不必討論,由法律來規範共同最低基準。用點常識就知道:應、得、不得…等等的常見法律名詞,條文也幾乎都是簡單易懂、淺顯明瞭,特別共同規範涉及廣大同業、供應商與業主利害關係必須嚴格遵守;套句老話:“規定就是規定,法律就是法律,必須嚴格遵守,不遵守就交由刑民法追訴、技師法懲戒,非本文討論範圍”。
空調技師及工程公司分別和業主(公或私部門)簽合約,受到法律規範,乙方權力仍小於法律,相對性原則就適用。甲乙方都分別有須遵守的法令,在不熟悉的項目(如水處理等)仍必須與熟悉項目同樣須遵守法令,差別只是熟悉項目已經建立慣性模式,而新項目(特指水處理項)仍須經過以往相同的建立過程。這時就有時間壓力,因為法令效力已經存在,必須自行克服壓力下人性的焦慮緊張,自行突破,或尋求外界協助,快速建立合法的工作模式(品質及標準等)。否則就不要進入該市場或不要加入該項目。萬一該項目重大,影響業務比例高(特指水處理項),只有接受時,轉換心態為創造新商機、新市場,並尋求外界協助,應是合理的抉擇。遺憾的是30年來偷工減料橫行,這就證明逃避及惰性傾向的人性主宰掌控了空調業界這30年。

2.正確的絕對性思考

工程設計或施工的基本仍是科學所研發的工程技術,水處理亦然。水處理偷工減料而違背科學原理時大家都不能接受,這點並無疑問。但事實上近十年來,本人卻發現空調工程案屢屢發生這類現象,就是魚目混珠、混水摸魚的偷工減料現象,這現象長達30年。當然問題的核心及焦點只有一個,就是合乎法令要求下的設計及施工應達的品質功能為何,這就應從技術面研討。

3.正確的綜合性表現

圖面規範標單為技師設計之作品,也是專業的呈現。
輕重緩急的專業判斷(相對性原則的分析比較)
對業主不合理要求(只是乙方單面,業主當然認為是合情合理要求)委婉提出技術或法律…等事實,配合尊重的態度,這才是專業的呈現。特別注意:業主當場要求若與專業法令相違背,業界應有自保的技能,圖面規範標單是白紙黑字的文件,事後爭議的證據,業主當場要求僅是口頭為之,屬於「口說無憑」類證據,無事後爭議的效益,因此必須有會議紀錄,最好要求業主發文,才能自保。否則,事後爭議必定發生了問題,專業技能遭遲疑,又啞巴吃黃蓮,就悔恨「為何不早知道」。當然這難度在不熟的水處理化工技術更是如此。

B. 消費者保護法                 大綱 TOP BOTTOM

1. 法律條文

  消費者保護法(連結法務部法規資料庫)

第7條(事先告知的法律責任)(此即為社會各界常說的「無過失責任條款」)
「從事設計(技師、顧問公司)…或提供服務(工程公司)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有危害…財產(空調設備及管路)之可能者,應…警告標示。」

第7-1條企業經營者主張其商品(圖面、規範、標單)於流通進入市場,或其服務(工程)於提供時,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者,就其主張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消保法施行細則第4條「本法第七條所稱商品,指交易客體之不動產或動產。」

2. 法條意旨

顧名思義,此即是保護消費者(業主)的法律。空調承包商若尋找不合格水處理廠商,則責任無法轉嫁成功,仍屬有過失,業主可依據委託合約向空調技師、承包商求償,亦可向承包商求償時加上空調業管理條例第7條做依據。空調技師設計監造若危害業主利益,亦同屬有過失,技師法第19、39條做懲戒依據。

C. 政府採購法與空調水處理

1. 法律條文                   大綱 TOP BOTTOM

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本次修正重點:刪除投標廠商家數限制之規定,以達成法規鬆綁、提升採購效率之目的。(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第四十八條及第四十九條)

  政府採購法 (連結法務部法規資料庫) 第6條 第24條 第26條 第63條 第70條

第6條「機關辦理採購,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辦理採購人員於不違反本法規定之範圍內,得基於公共利益、採購效益或專業判斷之考量,為適當之採購決定。司法、監察或其他機關對於採購機關或人員之調查、起訴、審判、彈劾或糾舉等,得洽請主管機關協助、鑑定或提供專業意見。」

第24條「機關基於效率及品質之要求,得以統包辦理招標。」

第26條「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應依功能或效益訂定招標文件。其有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者,應從其規定。機關所擬定、採用或適用之技術規格,其所標示之擬採購產品或服務之特性,諸如品質、性能、安全、尺寸、符號、術語、包裝、標誌及標示或生產程序、方法及評估之程序,在目的及效果上均不得限制競爭。招標文件不得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專利、設計或型式、特定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但無法以精確之方式說明招標要求,而已在招標文件內註明諸如「或同等品」字樣者,不在此限。」

第63條「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為原則,其要項及內容由主管機關參考國際及國內慣例定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或管理之契約,應訂明廠商規劃設計錯誤監造不實管理不善,致機關遭受損害之責任。」

第70條「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應明訂廠商執行品質管理…之責任,並對重點項目(驗收保固)訂定檢查程序及檢驗標準。」

2. 法條意旨及技師因應

  政府機關另有第26條「有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者,應從其規定」。水處理與CNS 12575冰水機性能及效率COP/EER密切相關,且積垢係數在CNS 12575已有規範。空調技師往往忽略這規定,沒有表達出合情合理的專業修正,以致於萬一遇到告發或舉發時,連辯解餘地都無,自己受技師法19條處分,甚至連累業主機關受罰(26、63條)。
  民間機構的工程案很多空調技師自我設限完全不採納政府採購法內的智慧結晶,以致於由水處理標單圖面規範來看,發現他們有不顧及專業而損害業主權益的現象。正確作法應該是選擇能發揮空調專業及創造業主利益的智慧結晶,這種選擇技能為高度專業的智慧表現
  所以民間機構應該從自身利益來比較而看政府採購法。這樣,即可發現:此法乃政府利用國家資源,邀集全國的學者專家、各產業菁英(包括立法院)所訂定的法規(包括隨之制訂的辦法、規則等),其格局架構的宏偉、嚴謹以及人力物力等資源,遠遠大於個別技師或顧問公司所能負擔及成就。特別是其中隱藏技能等智慧,常常是實務上許多問題的解決良方。選擇適合的辦法條文採用為個案規範,恰可提升品質水準,善用國家資源卻不需耗費個案預算
  依照技師法,各設備均有專業要求。空調技師面對本科技術(技師法第12條)以外的水處理項目不宜冒充專業,應比照機關以政府採購法第24條統包品保方式規範品質功能,以達消保法、公平法及技師法等相關法令要求

D. 公平交易法與空調水處理         大綱 TOP BOTTOM

1. 法律條文

公平交易法(連結法務部法規資料庫)

第19條「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而有限制競爭妨礙公平競爭之虞者,事業不得為之︰二、無正當理由,對他事業給予差別待遇之行為。三、以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競爭者之交易相對人與自己交易之行為。」

第21條「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事業對於載有前項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不得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前二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

第30條「事業違反本法之規定,致侵害他人權益者,被害人得請求除去之;有侵害之虞者,並得請求防止之。」

第31條「事業違反本法之規定,致侵害他人權益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32條「法院因前條被害人之請求,如為事業之故意行為,得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以上之賠償。但不得超過已證明損害額之三倍。侵害人如因侵害行為受有利益者,被害人得請求專依該項利益計算損害額。」

第36條「違反第十九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一條規定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而逾期未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或停止後再為相同或類似違反行為者,處行為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2. 法律實務

無正當理由或不正當方法,違背空調水處理專業(此屬化工及空調技術,其學理有一定標準)即屬之。採用不合格品,排斥合格品為限制合格品的競爭或妨礙其公平競爭的行為。

E. 技師法與空調水處理              大綱 TOP BOTTOM

1.法律條文   第13條   第19條   第39條   第42條   第50條

現行技師法(連結法務部資料庫)  建築師法第19條  冷凍空調業管理條例第7條

法律技術就是法律與主管機關命令是最上位的,其權柄高過業主、技師、承包商的權柄;這雖是習知與共知之事,然而此技術在業界的運用(含該用與善用)卻是遺憾的不足。舉一例,“廠商三家”事在政府採購法於870527頒布時已經失效,嗣後工程會頒布之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六條執行注意事項第三點「不以符合該規格之廠商家數多寡作為判斷依據」之規定,仍有相當的技師不熟悉而恣意寫出含次級品來湊足三家,縱使違犯技師法第19-1-2&-3條技師法第20條,仍不醒悟。本節已把前述相關法律整理寫出,方便業界先進卓參。

第1條「為維護公共安全與公共利益,建立專業技師制度,提升技術服務品質,健全專業技師功能,特制定本法。」

第13條 「技師得受委託,辦理本科技術事項之規劃、設計、監造…及與本科技術有關之事務(「事務」一詞已明顯表示「非指技術」,故設計監造水處理系統時,應依第13條採用本科之運轉EER技術,但須依第20條的進一步規範,水處理化工技術不得含在內,以免違法而依第39條應付懲戒)。」

第17條「技師所承辦業務之委託人或其執業機構,擅自變更原定計畫及在計畫進行時或完成後不接受警告,致有發生危險之虞時,技師應據實報告所在地主管機關。」

第19條「技師不得有左列行為:
二、違反或廢弛其業務應盡之義務(業界稱“業主權益”)
三、執行業務時違反與業務有關之法令
六、執行業務時,收受不法之利益,或以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

建築師法第19條 「…設備專業工程部分由…專業技師負責辦理,建築師並負連帶責任。」(依本條觀之,建築師為了自保勢必要求他的空調技師不得違法,以致本條文影響空調技師的業務,以免連帶建築師違法。)

冷凍空調業管理條例第7條「冷凍空調業應本專業知識,誠實執行業務,對於所受指定或委託之事件,不得有違反其業務上應盡義務之不正當行為。冷凍空調業者如因過失,致委託人或利害關係人受有損害時,應負賠償之責。」

第20條「技師所承辦之業務,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逾越執業執照登記之執業範圍。」

憲法第172條「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綱要規範第15187章之「水化學處理」名稱不OK,因為已違反第20條,改名「水處理系統」較為中性(至少不違法;當然進一步改名「主機節能防垢水處理系統」更好,因為寫明專業關聯性),第2.2.1節「積垢抑制標準須符合CNS 12575相關規定」屬OK,但其他牴觸第20條之化工技術部分,依法無效;應予以改正,採用空調技術並加入政府採購法第70條驗收檢驗之品管標準才屬“依法行政”。照抄該規範之空調技師違反第20條該化工技術部分之行為違反第20條,依第39條「應付懲戒」,不可不慎。

第39條「技師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除依本法規定處分外,應付懲戒:
一、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條…所定之行為。」

第41條綜合五款項目的處分懲戒(違反規定時,應予警告、申誡、停止業務、廢止執業執照或廢止技師證書等五種不等的懲戒,視情節輕重議定之)的意旨,符合法律權責的比例原則(權力重責任亦重,權力輕責任亦輕),顯見專業技術受到法律的尊重、保護與約束,所以必須有相對稱的懲戒。

第42條技師有第三十九條規定之情事時,由利害關係人、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技師公會列舉事實,提出證據報請技師懲戒委員會處理之。」(本公司因第50條為利害關係人,依本條有提報之明文權責)

第50條未依法取得技師資格,擅自執行技師業務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命其停止,並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其不停止行為者,得按次處罰。」(本公司依本條有“利益受限制”情事而為利害關係人。)

2. 法律實務

無正當理由或不正當方法,違背空調水處理專業(此屬化工及空調技術,其學理有一定標準)即屬之。採用不合格品,即是排斥合格品,為限制合格品的競爭或妨礙其公平競爭的行為,屬違反公平法,專業水處理廠商為利害關係人。(19、39、42條)

業主即委託人受有損害,為第19條「違反或廢弛其業務應盡之義務」之行為。水處理為CNS-12575積垢節能必要的項目,關係業主權益極大,達嚴重程度之行為。

F. 能源管理法與空調水處理          大綱 TOP BOTTOM

1. 法律條文

現行能源管理法(連結法務部法規資料庫)

第8條「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既有能源用戶所使用之照明、動力、電熱、空調、冷凍冷藏或其他使用能源之設備,其能源之使用及效率,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節約能源之規定。前項能源用戶之指定、使用能源設備之種類、節約能源及能源使用效率之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管理既有設備條文)

第14條「廠商製造或進口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使用能源設備或器具供國內使用者,其能源設備或器具之能源效率,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容許耗用能源之規定,並應標示能源耗用量及其效率。」(管理新購設備條文)

2. 法律實務

能源局已經依據第14條訂定94年主機耗能標準,但第8條為98年修訂,而為了與CNS 12575接軌,主機運轉耗能列管應該可以預期。

三、空調工程採購的混亂及回歸正軌

空調工程採購,包括設計案、施工案。這混亂常發生,卻又站不住腳,禁不起法律的檢驗。

A. 混亂現象是:

  法律的檢驗是:該做的有沒有做好。只有「有?或沒有?」的問題與答案。空調工程業界對水處理採購的事實就是「許多個案都違法」。

1. 該做的沒有做好,業界卻老是             大綱 TOP BOTTOM

A. 問些奇怪且與法令相違背的問題,如:政府政策改變,70年代已經朝向國際化自由化邁進,87年廢止早期的政府採購法令,初訂政府採購法就已經取消設備項目的三家規定。參見政府採購法第26條「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應依功能或效益訂定招標文件。其有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者,應從其規定。」該第26條進一步明列「註明諸如「或同等品」字樣者,不在此限。」96年更進一步縮減限制為開標(工程案)未達三家流標,第二次不受限且免先報核准之規定。業界違背法令之處為水處理設計時不依照國家標準訂定招標文件,或設計規範雖訂定了,施工時卻不依照國家標準採購安裝合格品及遵循政府採購法第70條進行驗收檢驗。討論時業界有時把責任推給不在場的業主,忘記他該有且賴以維生的空調專業—運轉EER做防垢成效檢驗。本文前方系列已有近50篇技術文敬供卓參。

B. 不懂,卻打腫臉充胖子,冒充「懂」。後果是:大家誤把自己當作「懂」,一旦結果事實證實「他錯了」,檢察官法官在法律上會認定他有「惡意」的嚴重性。(註:做任何事都須負責。這是法律最低要求。而他說懂,卻錯了,當然被法官認定「亂來、惡意」。)

2. 具體明確的說:空調技師沒有依照CNS 12575/AHRI 550設計達技師法、消費者保護法…等法令的要求(這是第一步),應該檢討白紙黑字的規範標單圖面等,A. 是否違反明文規定的法條,B. 是否著做到法令要求之專業技術該有的水準,其次檢討他的委託者(政府機關)是否因為他的疏失而被行政處分或刑事追訴。特別注意:規範標單圖面依法公開發包,等於是公開文件,具備法律效力

3. 違反業主利益。水處理防垢未達CNS 12575運轉EER要求,業主空調主機耗能增加、電費增加,損失金額龐大。

1. 水處理採購的混亂現象

空調技師及工程公司雖知道自身對水處理選機不專業,但為求降低成本的迷思影響,以致於採購時受到不專業廠商低價蒙蔽,意圖蒙混,審查時狀況百出,空調技師逞強裝作很懂水處理技術而受騙,忘記CNS 12575水處理防垢成效實績驗證及驗收保固檢驗,此屬於空調本科技術也是眾設備共同該審查項,有應察而不察之嚴重過失,又不尋求專業協助,他們忘記:訂在合約內就是文件,受到法律約束。未訂之前海闊天空,一旦訂定,甲乙丙方及意圖提供水處理系統設備者都必須受到合約及法律約束。

空調技師採用第15187章綱要規範,疏忽該網頁「保護自己(工程會)的聲明」(參見下圖),亦即採用該規範工程會並不背書。空調技師「盲目照抄用」仍須自行負責。換句話說,採用第15187章規範仍須遵守技師法權責相符的要求,亦即需比照等同於化工技師的水準。本人參加工程會該規範討論,提出法令要求問題,工程會交給委外單位,委外單位限於經費及時間草草結案,以聲明代替「依法行政」之責任。這是政府官員「嚴以律人,寬以待己」的實例,畢竟總要有人負法律責任呀。他們認為:既然技師法已經給予技師執業的特權,依據「權責相符」的法律原則,技師必須負責達相關專業水準。

1a. 混亂起源於逞強濫權就易被誤導

水質改良數據分析及判讀等專業技術能力遠高於水質檢測技術能力,有空調技師及工程公司聲稱水處理廠商能提供水質檢測報告(初級技術)就達到專業防垢水準(第4~5級技術)。其實這種講法對照下節的5個水處理化工技術等級,即知其錯誤、可笑所在。這與他在科大讀書時,上實習課學會量測溫度、風量,就聲稱他具備空調技能,這種講法一樣是錯誤、可笑的,空調技師及資深工程師很快就分辨出來而不會上當、受騙;同樣的,化工廠都知道水處理技術的五等級,這些人很快就分辨出來而不會上當、受騙;遺憾的是空調技師及資深工程師不懂也不能分辨水處理化工技術的五等級,本不應越界逞強而應遵技師法、冷凍空調業管理條例回歸空調本科技術,豈料竟然越界(化工業界)逞強濫權,當然容易上當、受騙。回歸空調本科技術就像是踩在平地上,不容易被推倒;逞強濫權就像是踩在陡滑坡上,只需輕輕一推就被推滑倒了;進一步分析之,如下。

1b. 水處理化工技術的五等級

以下是很簡單易懂水處理化工技術的五個等級;但實際卻因非專業廠商不具備水處理化工技術而經常越級,他們習慣於裝腔作勢、不懂裝懂卻不被拆穿的陋習藉以爭取生意機會(不然就垮了),再加上空調承包商殺價搶標故而推波助瀾,乃導致業界錯綜複雜。其實,抽絲剝繭回過來抓住重點—重點很單純,就是基本的化學水處理技術只適用於化工廠,但仍不適用於空調水處理,因為化工廠具備化工技術,可以自行檢驗水質、調整劑量,當然委外時化工廠容易察驗水處理廠商的專業度,換言之,不專業的水處理廠商容易被拆穿,連報價投標也不敢,專業廠商得標後調整劑量都必須戰戰兢兢按照水處理技術要求來提供;而空調水處理須達合約規範要求「CNS 12575的EER、COP量測驗證防垢成效檢驗」殆無疑問。水處理化工技術的五等級分別說明於下。

1.水質檢測技術能力;科大化工系的化學實驗課可學會此技術。

2.有水質檢測報告,卻不判讀,等於只有數值,卻不明其意義,等同於欺騙外行人;

3.判讀後卻無研發,仍未有水處理改善技術;

4.有研發改善技術,仍未有明確改善成效,還是會積垢;這是化學水處理技術,早期積垢率可達30mg/cm2/月,近年來已降低可達15 mg/cm2/月,國際級廠商才能達這種等級技術,但仍與空調要求之≦1.5~2 mg/cm2/月仍有8~10倍差距;此非空調水處理要求,故此不再研討;

5.最後,才是高階研發達CNS 12575檢驗防垢成效100%或化工業的積垢率≦1.5~2 mg/cm2/月(由CNS 12575積垢容許值/1年換算),才稱得上真正的空調水處理防垢技術。

這是很簡單易懂的水處理化工技術五個等級的區分。前述錯誤、可笑處都是空調業界同樣把高階低階水處理技能混在一起,犯相同「混雜高低階等級而疏忽相異等級」的錯誤,他們等同於空調工程界的特甲乙丙四級都混在一起的一樣可笑;甚至許多空調技師及工程承包商嚴重到放棄空調EER、COP技術的檢驗防垢成效,這種應察而未察的錯誤當中,以致業主權益嚴重受有損害(見超連結)情事處處橫行(見中技社訪測、綠基會實測)。事實上,只要記住採用CNS 12575的EER、COP量測驗證防垢成效,業主權益就可確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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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化工業模式                   大綱 TOP BOTTOM

化工業業主自身有許多化工工程師,且冷卻水噸位大,有些冷卻塔超過十萬噸,因而處理年合約金額大,甚至可達數千萬元,甚至數億元,有足夠籌碼可要求廠商每週數次檢驗水質、分析成效及修正劑量,以便精確添加劑量,達到良好防垢效果。遇到突發狀況自身化工工程師都可處置及排除異常。最重要的是:化工業自身擁有分辨水處理專業之技能,非專業者很快露出馬腳、原形畢露,無法混水摸魚、魚目混珠。

空調業意圖仿效化工業,卻不去研究其導入時,空調業主缺乏化工工程師無法發揮化學處理的功能,這缺乏導致成效不彰一事所造成的空調技師、承包商二者的嚴重缺失,以及另一嚴重缺失,就是空調負載快速變化對水處理廠商技術需求遠高於化工業負載穩定變化低的操作要求容易達到。扼要來說,化學工法在化工業有效,但在空調業失效(參連結之成效定義),主因是業主操作技術不足及化學工法失能雙重失效;結論:空調業不可採用化學工法,採用的空調技師違反技師法第13、19、20條、承包商違反冷凍空調業管理條例第7條

3. 電子業模式

電子業業主自身雖無化工工程師,但冷卻水噸位仍大,有些冷卻塔超過萬噸,因而處理年合約金額大,甚至單廠可達一二百萬元,全部甚至數千萬元,有足夠籌碼可要求廠商。

另一層面為主機運轉電費龐大,結垢影響主機效率及電費極為明顯,幾家主力水處理廠商均是國際級大廠,具備專業之水處理化工技能,但仍僅將化工廠水處理當作空調水處理,缺少對主機變動負載的研發,以致於仍有相當積垢。這肇因於電子業空調工程師無化工專業技能,導致遺憾的在多年歷練之後,對水處理化工技能之基本素養還是難達相當化工廠水準,仍不足以監督及要求。國際級大廠偶有疏失,也常不被抓包,靠大廠本身的自律,故中技社、綠基會實測結果顯出運轉EER下降幅度,仍有相當積垢。這種情況下,空調技師承接電子廠新建空調工程案時,由於業主更加擔心其水處理專業技能不足,連和空調技師討論都沒有,就逕行將水處理項目取消委託,改由業主自行採購,直接找水處理專業廠商議價發包。其實,應該善用空調技師的CNS 12575技術協助檢驗水處理防垢成效,對國際級大廠才會有工作成果的正確壓力測試及驗收檢驗,也才可以最後達到水處理目的—防蝕防垢成效維護自身權益

B. 該做的—回歸正軌

這混亂常發生,卻又站不住腳,禁不起法律的檢驗。法律的檢驗及回歸正軌是

1. 該做的有沒有做好。業界該有且賴以維生的本科空調專業,應充分發揮。

2. 回歸正軌—就是技術的基本面該依規範要求做好。乙方承包商該採購合格品質,相同品質選購較低價格…等。社會早已有法律規範,本來就須做好。

1. 建議空調業建構新模式            大綱 TOP BOTTOM

須瞭解化工業前述環境與空調業之異同,充分認知空調案業主沒有化工工程師的人力物力條件下,難以採行化工業相同條件下的模式,因此貿然採行勢必無法發揮功能。簡言之,單單設計採購加藥泵浦、控制箱及藥劑等,仍與水處理專業品質有極大差距。必須:

a. 自行建立合格廠商名單(因空調技師及工程公司自身缺乏水處理專業技能,也缺乏分辨技能,有實務困難。但即使困難,為要完成合約要求仍須做。)

b. 技師法、政府採購法、消保法、公平法等要求維護業主權益之責任轉嫁專業廠商(須能達法令標準,責任轉嫁才算成功,未達標準,仍不成功)

c. 圖面規範標單以統包品保設計模式發包,合格空調水處理專業廠商須具公信力認證資格,設計者可提供參考廠牌(提供時須注意,有許多案例提供不合格廠牌,已構成違法要件)參考設計標準選用須符合法令標準。

2. 專業的要求水準

技師及工程公司必須體認圖面規範標單為書面文件,具備法律效力。是否達到專業要求,由此文件就可以檢驗。其二,水處理屬化工領域。空調技師歷經十多年電機技師爭取執業權,故非常熟悉領域不同其技術專業就有相當的差異。換句話說,空調技師理應不至於逾越或冒充具備水處理化工技術,應會採取分工方式,以統包品保模式交由具備水處理化工技術的專業廠商協助完成整體空調工程,才不至於降低他的作品(圖面規範標單)的技術水準,也才能完成委託設計對專業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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