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調工程業.商戰技能(6)
沒有化工技術的「密醫廠商」
可以做好空調水處理嗎?
副標題:30年實況醞釀本商戰技術技能
工程產業技術1:勝過降價殺價的技術、勝過偷工減料的技術、空調系統為什麼要做水處理、空調工程業.商戰技能(1)、(2)、(3)、(4)、(5)、(6)、(7)、新冠疫情下提高競爭力-1、-2、常識常理技能、主機效率下降改善技能、主機耗能增加改善技能、技術圖譜與競爭力分析、水處理化工和EER的整合技術(1)、(2)、魚骨圖技術、價值工程技術,揭開按圖施工的誤謬(1)、(2)、(3)
總彙系列:1.CNS/EER/積垢/熱傳熱力綜合系列,2.CNS/EER系列/應用,3.總彙.水處理化工技術,4.總彙.水處理術語,5.EER工程.早期總彙,6.E平台-水處理技術
水處理技術系列:1.空調水質污染計算,2.EER問題與改善方法.原理,3~4.化工技術解說(1),(2),5.空調技師-水處理設計技術,6承包商水處理技術,7水處理.實用技術及市場狀況
CNS系列檔案:CNS,AHRI技術,CNS,AHRI技術要點,EER節能技術90%,空調主機EER量測驗析實務技術,EER全年確效技術,冰機EER.基準值技術及運用技術
EER與積垢浪費檔案:EER訪測.經濟部,綠基會實測,費用展開表,LCC 20年比較表,積垢與LMTD公式演算,積垢熱傳熱力分析,LMTD公式演算筆記,節能術語解釋及技能說明
工程效益系列:費用展開表,工程經濟效益評比,偷工減料、損害業主權益
EER改善成效檢驗系列:懶人包(0)、(1)、(2),穩態EER技術(1)、(2)、(3)
成效驗析實務系列:EER驗證分析實務(1)、(2),EER驗證分析系統畫面(新版)
趨近溫度系列:趨近溫度的謬思(1)、(2)、(3)原來一直都錯了、(4)謬思的實證
防蝕技術系列:1腐蝕測試.SOP,2腐蝕試片,3腐蝕照片與防蝕效益,4冷卻水管腐蝕破管
防蝕效益系列:1冷卻水處理腐蝕率標準,2水處理防蝕經濟效益技術
法令系列:1水處理採購與法令,2水處理與能源管理法,3水處理與技師法,4.EER工程帶動空調產業發展,5.ESCO產業發展的契機,6水處理與偽造文書,7承包商水處理技術
業主系列:1主機EER改善.第一步,2業主進階技術,3基本功,4業主再進階技術,5運轉EER改善專案,6精明購買家.知識經濟,7.CUS/EUS發包範例.解說,8水處理送審範例解說
監造系列:搶標下.業主監造技術(1)、(2)、(3),揭開按圖施工的誤謬(1)、(2)、(3)
【大綱】 在假貨充斥空調水處理業中,新湧就是信用、專業 TOP BOTTOM
一、前言–30年實況醞釀本商戰技術技能 A. 水處理市場實況
1. 業界都知道水處理偷工減料 2. 偷工減料充斥30年實況
2a. 次級品意即不合格品 2b. 次級品價差7~9倍非法暴利但決標價卻是合格品
2c. 除山中賊易,除心中賊難–心魔難除
B. 技師法、空調業管理條例規範業主權益與遵守法律 貪圖次級品價差7~9倍非法暴利
1. 法律只重結果論及條文寫明 2. 水處理–空中樓閣的設計施工
二、研發商戰技術技能
A. 價值工程的商戰技術技能
1. 最低價制度、良莠不齊永遠存在 2. 價值工程創造業主權益167%
B. 法律常識轉化為產業的商戰技術技能
1. 法律技術須能讓業主願意加以使用 2. 寫入合約的法律技術
三、結論
【內容】 在假貨充斥空調水處理業中,新湧就是信用、專業 TOP BOTTOM
30~40年來空調業界的雙重困擾之處,尤其是施工採購送審未達CNS 12575防垢成效標準卻假冒者,就是不真、就是假貨,充斥在空調水處理工項中,毋庸贅述。
標場攻防奪標技術。空調工程案本來很簡單明瞭的
1. CNS 12575防垢成效檢驗之監造與施工技術,但在
2. 歷經30年來的偷工減料、損害業主權益達造價的167%,並
3. 由經濟部二次實測證實嚴重積垢,乃係源於技師、承包商二業界之
4. 因貪圖水處理次級品與合格品差價7~9倍之非法暴利(施工)與因循苟且(監造)
,而增加許多繁複扭曲的擺脫“群體心魔”類標場攻防事。
5. 本站300多篇CNS技術、商戰技術諸系列就是包括正面CNS 12575防垢成效檢驗
之監造與施工技術與面對“群體心魔”而惡性競爭的業界生態下標場攻防之奪標
技術。
要言之,防垢成效檢驗技術如下,此可由本公司研發成功的節能量測驗析M&V軟體的518,400筆/年運轉資料庫依序提供:
1. EER、COP量測(CNS 12575)取得動態EER、COP→
2. 依水溫負載群組→取得穩態EER、COP→建立基準值、運轉值→
3. 依相同水溫負載及週、月、季、半年、年之時序做比較分析→
4. 由比較分析結果確定防垢成效;之此系列技術。
進言之,本技術之實務與解說參見超連結;又,節能量測驗析M&V軟體為其進階的應用實務技術,可提供快速且正確的防垢成效檢驗結果。
一、前言–30年實況醞釀本商戰技術技能
本文為商戰技能(6),內容主要是30年實況的水處理偷工減料、損害業主權益167%涉及空調工程設計與施工二業者的品質功能效益;故此,改變方式問空調技師、工程公司都懂得的三個問題:
1. 沒有空調技術的公司能設計與施工空調工程案達專業要求嗎?答案就很清楚了。
2. 電機技師雖也是技師,卻不是空調技師,他能設計空調工程案?答案也是清楚的。
3. 水處理廠商做不到「CNS 12575防垢成效」時,技師、承包商想轉嫁監造、施工的合約與法律二責任的企圖,能成功嗎?不能成功的責任,應該誰扛呢?這時困難就呈現為事實了。
4. 當然標題用「密醫廠商」,是因密醫違反「醫師法」,而水處理系統(或工項)卻無類似的「水處理廠商法」可管,也無「水處理技師」可管,遑論水處理廠商並非空調工程合約乙方,此處借用來指出:空調技師、工程公司採購「非專業廠商」的水處理系統次級品(化學工法…等)
4a. 在技師法第19條、空調業管理條例第7條已經指明損害業主權益167%的違法性,並寫明懲戒、賠償責任;
4b. 違反合約規範的CNS 12575防垢成效。
古諺「物必自腐,而後蟲生」已明白說出:二業界貪圖次級品(化學工法)與合格品價差7~9倍之非法暴利(承包商施工)與因循苟且(技師監造),導致「密醫廠商」才有在空調業存活空間。本文及CNS系列文當然是指這種環境下(30年實況)的商戰奪標技能,殆無疑問。本文第二節則是商戰奪標之進階實務技能。
同理,標題答案很清楚!不要再自己騙自己了(當然更騙不了我)!答案是密醫廠商絕對不可能做好水處理系統,因為檢驗EER就知道“他的防垢成效”不達標了!另,二者都損害人民權益,只是健康與生命還是重於金錢與工程案,而有「醫師法」,而無「水處理廠商法」;故法律訂定乃是將選用水處理廠商的權責加在技師法第19條的設計技師、空調業管理條例第7條的施工承包商,二者所論「業主權益」之上。遇上損害業主權益之可能時(此時“人民”改稱“業主”),法律的解決方式除了訂定前述二法之外,還是要求業主自求多福、自行聘任技師擔任監造施工狀況;然後業主依據技師法第19條與委任合約來要求受任技師保護自身(業主)權益。這是立法的綜合考慮,也是全球各國與台灣的慣例;遺憾的是30年實況的水處理偷工減料、損害業主權益證明「徒法不足以自行」、「內行吃外行的業主」或者說另一面業主是「最低價制度的共同受害者」。技師法第19條、空調業管理條例第7條都規範技師、空調業權責相符原則–須達業主權益,這是法律齊備已經醞釀本商戰技術技能的好土壤;本商戰技術技能已經研發成功,倘若先進能夠充分運用,必定具炸藥般威力。
A. 水處理市場實況
水處理市場與其他市場同樣是良莠不齊,無需解釋。本人以7次經濟部研發計畫補助通過審查實績、歷經累計近30位委員審查的水處理專家,一方面,負法律責任的說:科學沒有模稜兩可的混亂,以科學的論證,沒有化工技術的水處理廠商絕對不可能做好水處理。另一方面,本公司前述7次通過實績和水處理系統的實績佐證足證可以達規範要求,此研發成功技術可為有大威力的商戰技術技能的根基技術(參第二節)。「密醫廠商」損害業主權益167%,就像是密醫危害病人一樣。進階來說,水處理規範要求30年來都與現行規範相同為第15187章第2.2.1節寫明「積垢抑制標準須符合CNS 12575相關規定」(96年以後用語)或「無水垢堆積」(96年以前用語),則連有化工技術的水處理廠商(包括國際級)採用化學藥劑的積垢率都做不達標,遑論沒有化工技術的「密醫廠商」差距更大;詎料二業界貪圖次級品(化學工法)與合格品價差7~9倍之非法暴利(承包商施工)與因循苟且(技師監造),而不顧及規範的落實。經濟部二次實測已經證實嚴重積垢的EER、COP快速下降一事。但30年來本人水處理機採用磁能鈍水系統卻可達到前述規範,意即是俗稱的“合格品”,可以通過CNS 12575檢驗防垢成效。
1. 業界都知道水處理偷工減料
遺憾的是30年來經濟部二次實測已經證實了其結果的EER、COP快速降低,以及業界都知道係積垢嚴重所致;稀奇的是空調業任令水處理偷工減料、損害業主權益繼續發生而不予以解決成為共犯結構,本人也併隨之受害。法律給與權利當然附帶責任(即權責相符原則),不論他願意不願意,技師他都得承擔技師法第19、39、42條違法處分懲戒的後果,承包商則是空調業管理條例第7條的賠償後果;其中「有關法令」已知者有政府採購法、技師法、能源管理法、消費者保護法、公平交易法等。藉此醞釀本商戰技術技能的研發與運用,寫於第二節。另,歡迎討論。
2. 偷工減料充斥30年實況–二業界違法挪移而隱匿“7到9倍價差”一事
次級品意即不合格品 次級品價差7~9倍非法暴利但決標價採用合格品 心魔難除 大綱 TOP BOTTOM
法律已如前段所述,不再贅敘;本段文進一步論二業界貪圖“非法7到9倍價差”之違法欺瞞挪移而隱匿事,“採購7到9倍價差”與違法欺瞞挪移就法律而論屬於二行為。
30年實況(業主慘況) 改善技術的慘況背景1 慘況改善達標 慘況心魔難除
30年實況都是指出30年相同規範下偷工減料(有請款卻未達規範的防垢成效要求,其中隱藏著“主辦員+空調技師監造未盡責的疏忽縱容”)、損害業主權益達造價的167%情事,已有經濟部二次實測秀出EER、COP快速降低顯明積垢嚴重為證據,此稱“30年實況”;更恐怖的是未來數十年仍是相同規範要求與相同監造模式(主辦員+空調技師的疏忽縱容),倘若業界仍未醒悟,而持續流血的偷工減料之積垢與損害業主權益達造價的167%,怎能面對節能減碳的世界潮流管制,如:歐盟CBAM碳邊境調整機制、美國CCA乾淨競爭4法案與我國氣候變遷因應法,已可見新法案進一步對業主的損害(不在167%之內)擺在眼前;此背景係空調技師、工程公司為了最低價搶標以致“標場說一套,得標做另套”,於奪標後乃有意無意甚至有故意(或不確定惡意)成分的貪圖次級品(化學工法)價差7~9倍之非法暴利(承包商施工,但決標/合約二規範是合格品)與因循苟且(技師監造)(醒悟的商戰技術技能,請見下段);
欺瞞挪移隱匿價差。主因是標場以總價決標為準,業主在總價不變下屢屢允許該技師設計編列時或承包商決標後簽約時修改其明細表單價/複價,以利後續請款付款工作的計價便利性。詎料,空調技師或承包商卻是利用此機會把次級品(化學工法)〔不達合約規範(偷工減料)品與違法品稱之〕的非法7到9倍價差(稱“該價差”)欺瞞挪移而隱匿到對自身有利的其他工項,欺瞞挪移而隱匿該價差之非法暴利,遺憾的是業主主辦員因專業技術不足及工序歷練不足,以致無法察覺該欺瞞挪移來防止技師或承包商之違法的專業濫權與欺瞞;甚至在主辦員察覺有異狀的爭議時,也因二業界欺瞞挪移隱匿該價差與專業濫權加上前述二不足之故,而損害了付款該有達造價167%的權益。
本文既然論商戰技術技能,關鍵技術正是:倘若施工達規範防垢成效,則前段30年實況之各種違法、違約亂象,都迎刃而解;故此,標場中論述創造業主權益達造價的167%之施工技術(此論述即是醒悟的商戰技術)恰是:
1. 消極面補滿前句之“業主弱項的專業技術不足”,提出防止專業濫權與欺瞞之方法,
2. 積極面落實合約規範達防垢成效來創造業主權益高達新建工程造價167%。
3. 續參第二節有進階系統性、完整性說明。
承包商欺瞞挪移後遇爭議時,就以該次級品(化學工法)的非法7到9倍該價差經過欺瞞挪移而隱匿後之單價/複價之錯誤計價基礎(內含1. 違法的專業濫權與欺瞞及2. 不達合約規範之二錯誤)來與業主主辦員或空調技師狡辯,完全不顧及合約規範與空調業管理條例第7條的承包商責任,(另參共同正犯,這些事既然是法有明文,就提請檢察官偵察、法官調查),與忽視“最低價僅限合格品、不含次級品”的工程慣例,故採用次級品(化學工法)為非法、不符合約的做法。業界30年持續採購不達防垢成效的水處理次級品(化學工法)並監造時未進行CNS 12575防垢成效的實績審查與驗收檢驗而草率通過(此二者屬技師失職)而造成偷工減料情事(經濟部二次實測已經證實積垢嚴重),肇因乃是二業界在水處理項都逞強濫權而越線違法,意指放棄空調技術之CNS 12575防垢成效檢驗而違法(採用“化工技術”違反技師法第20條)設計、監造、施工採購、驗收,以致於水處理項採購次級品(化學工法)代替〔次級品(化學工法)與達防垢成效的合格品二者價差7~9倍,約工程造價7~9%;對比標場數輪比價後投標總價差異由7~9%或更大的10~30%縮小至<(小於)1~2%的誤差,一般議價(總價)慣例比照最低價決標而成合約價(意即無差異);顯示合約價應採購達防垢成效的合格品,此事業界都知道,而且30年從來無疑問。〕
註:30年來水處理品質功能效益的規範都相同(參見連結),未來也不會更改,第二節商戰技能關鍵在你能否將損害業主權益達工程造價167%的施工轉換為創造業主權益達工程造價167%的施工,且於標場中用“簡單易懂、淺顯明瞭”的技能講論清楚;遺憾的是業界備標僅達“你懂,而業主還是不懂”的進入門檻(你不是決標者),並未達“業主也要懂”的登堂入室之奪標成功門檻(業主是決標者),意指:不是你懂,而是業主要懂,因為:你不是決標者,業主是決標者,這才是關鍵。30年實況就是這“群體心魔”的“業界魔咒”所指的現象,其病因指著惡劣業界慣性,而據此之擺脫心魔技術請參見連結。
a. 次級品意即不合格品,不達規範的防垢要求
次級品(化學工法)與合格品價差7~9倍但空調工程決標價卻是合格品,並非次級品(化學工法),合格標準參見規範;研發商戰技術技能見下一節,本節論:次級品(化學工法)不達防垢成效等於不合格品。次級品僅只是工程慣例對“不合格品”的“好聽之詞”,業界都知道此慣例,無庸贅述。
b. 次級品與合格品價差7~9倍但空調工程決標價卻是合格品
決標程序中投標者為了奪標而在自由意志下的降價過程,但決標價卻是合格品並非次級品(化學工法),已如前段所述。直言之,合約決標時水處理規範都是達防垢成效的合格品,此明顯並無“次級品(化學工法)”的存在空間,相對下承包商採購水處理項時違背“最低價僅限合格品”的工程慣例,貪圖次級品(化學工法)與合格品的非法價差之暴利(該水處理次級品(化學工法)不達防垢成效),而送審與施工所致偷工減料、損害業主權益達工程造價167%;詎料,技師審查竟然未要求實績檢驗,驗收保固檢驗也未遵照設備慣例進行達CNS 12575的防垢成效。這類“為了最低價搶標的藉口”勉強還可以同情可憐投標業務員他們處境與壓力(因為每個投標業務員的工作與職責都是「先搶標再說」,否則很難面對該家公司長官與同事的壓力),投標時事證較不明確,但搶標後的採購員、施工員「違法仍是違法」之事證就比較明確,個案業主與本公司都是違法下的受害者;故此,事後採購、施工時,與水處理偷工減料有關連的損害業主權益高達新建工程造價167%之違法違約事,以致業務員奪標後在標場之外講不出口罷了!
c. 除山中賊易,除心中賊難–心魔難除
30年來本人實際聽到先進都一致地說:只要業主編列預算,明確寫於規範,次級品(化學工法)與合格品價差7~9倍都不是問題,前述價差業界都可以處理。事實是30年來總價決標的合約規範都相同一事,此事反而證明係二業界貪圖水處理次級品(化學工法)與合格品價差7~9倍之非法暴利(承包商施工)與因循苟且(技師監造),空調技師、承包商自行處置時,並未依照法律對各自專業的要求,而是欺瞞挪移而隱匿該價差到對自身有利的其他工項,並專業濫權與欺瞞業主外行,藉以在爭議時以此錯誤計價基礎來狡辯得逞。遺憾的是30年實況之水處理偷工減料、損害業主權益一事,對照本段首句先進們的豪語,一面顯明先進們「人在江湖,身不由己」的實際困難,另一面正應驗「除山中賊易,除心中賊難」–心魔難除的俗諺。30年實況(業主慘況)就是這“群體心魔”的“業界魔咒”所指施工/監造的結果與現象,其病因指著惡劣業界慣性,而據此之擺脫心魔技術請參見連結。
故此,不顧及業主權益而加以損害,違反技師法第19條、空調業管理條例第7條,這類人的空調專業(現行規範第15187章第2.2.1節「積垢抑制標準須符合CNS 12575相關規定」)是應該打折扣的,法律常識也是不及格的;同前段,本商戰技術技能已經研發成功,倘若先進能夠充分運用,標場上面對前述二項同業的普遍狀況(未達規範的防垢防蝕成效、損害業主權益達造價的167%二項),必定具炸藥般威力。
B. 技師法、空調業條例規範業主權益與遵守法律
如果空調技師的設計僅是「為了水處理而水處理」,他本身已經濫權而損害業主權益,違反技師法第19-1-2&-3條。所以,不可能有空調技師會承認他意圖這樣做。反之,空調技師一定誤認為他的設計會發揮功能,達到水處理防垢防蝕殺菌的成果。既然這樣,他一定認為水處理廠商必須在整年度各種季節、負載下的冷卻水水質變化,都可以有效達到標準。否則,就變成他自己設計不當。他也不可能承認他會有這問題。
1. 法律只重結果論及條文寫明
重點來了!二業界貪圖次級品(化學工法)與合格品價差7~9倍之非法暴利(承包商施工)與因循苟且(技師監造),而如果他(空調技師、承包商)審查時讓沒有化工技術的水處理廠商通過,這就和前述「絕對不可能做好水處理」衝突了。這時,不是我錯就是他錯,他就必須面對本人與委任律師在檢察官、法官面前指控或作證他違法的後果,遑論技師法第20條明文寫出「不得逾越執業執照登記之執業範圍」,意即「限用空調技術」,以及不達規範CNS 12575防垢成效的水處理偷工減料;退萬步言,他必須設想:事先做好答辯準備,包括找對委任律師(很可能找不到夠格者,而他律師必定勸他認罪協商避免判刑加重)。然而他(指空調技師、承包商)的水處理專業是很差的,因必須面對本人的水處理專業,這種未達水處理專業的答辯之法律效力在檢察官、法官面前馬上被拆穿、不會被接受。主因是法律只重結果論,次級品(化學工法)不達規範之CNS12575 防垢成效而業主權益寫明在法律條文(技師法第19條),在適法性的「事實勝於雄辯」之下,專案技師、承包商的委任律師必定勸他「二害相權取其輕」之下認罪協商,否則,該律師也幫忙不了這種事。
但業界連空調專業的CNS 12575防垢成效檢驗技術都缺乏而提不出來,他就很難卻也不得不承認被「密醫廠商」騙了。如果空調技師、承包商審查之後才發現被騙了,仍可以補救(意即:立即更換符合CNS 12575防垢成效檢驗的合格品),但越晚越難;這業界都知道,只不過是因循苟且,沿續舊習,敷衍草率,不思改革罷了。故此,這裡醞釀了極大產業商機;另,本公司已有4個專利給洞察機先的空調先進們分享空調工程市場。
2. 空調水處理–空中樓閣的設計與施工
經濟部二次實測已經證實積垢嚴重的水處理偷工減料、損害業主權益,換言之,30年實況的「沒有CNS 12575防垢成效的實績審查與驗收保固檢驗」,空調水處理設計與施工就成為空中樓閣、海市蜃樓的幻影,殆無疑問、不再續論。本文只有一個重點,就是「該怎麼做就做好,達水處理原始目的」,藉此醞釀本商戰技術技能的研發與運用,寫於下節。另,歡迎討論。
二、研發商戰技術技能
本商戰技術技能的研發與運用之正向與正軌,乃是
1. 採購達規範CNS 12575防垢成效要求的水處理系統(例:系統圖),這是根基技術;
2. 以業主權益為技術導向,以價值工程為技術核心內容,這2種進階技術落實創造業主權益167%;
3. 再加上第3種進階技術的依據憲法人民(業主)利益增進而訂之法律(技師法第19-1-2&-3條、空調業管理條例第7條)為重要依據與方法(稱此第3種為商戰法律技術),這3種所匯聚而成的商戰技術技能。
4. 特別是實際的標場競爭者本來都在伯仲之間,而你具備了此種落實創造業主權益167%的(1+3)商戰技術技能,此具炸藥般威力,已經可想而知,不再贅述了。
業主權益是業主切身且最容易認同的項目,多年來價值工程屢屢在標場q&a(標場詢答)出現,二者也是空調技師、工程公司等業界朗朗上口的名詞;可惜的是空調業界誤認其繁雜而畏難,甚至連本網站10多年前已經寫出二者(指業主權益、價值工程),也都是“言者諄諄,聽者藐藐”般的視而不見。以致於二業界貪圖次級品(化學工法)與合格品價差7~9倍之非法暴利(承包商施工)與因循苟且(技師監造),而水處理偷工減料、損害業主權益167%一事10多年來仍然存在,就是證據;另一面,足證本商戰技術技能的研發與運用的必要性,此等寫於本節。意指:標場中不是你懂,而是業主要懂,這標場中“如何達成業主能懂”才是關鍵門檻。對比於“你沒有懂,遑論業主更不懂”的30年實況(慘況),其下之水處理偷工減料、損害業主權益167%一事仍然存在,就是“你以為懂,但還是不懂”的殘酷事實與明證,更凸顯本節(1+3)技術的內容及門檻(達成業主能懂)的關鍵重要性。
A. 價值工程的商戰技術技能
價值工程的內容就是論品質功能效益的工程,經濟效益、投效比是30年來的社會朗朗上口的口頭禪,當然這些屢屢在標場q&a出現也是不足為奇;遺憾的是,每次這些都是空洞的名詞,主因是事實上水處理偷工減料、損害業主權益167%仍然存在。這遺憾就凸顯商戰技術的重要達標的“技術內容”–由空洞口號落實而“真正達標”。
30年實況顯示出空調工程案業主雖然自求多福、自行監造(聘任技師群、發包空調工程公司),最後仍然施工狀況連連;經濟部二次實測已經證實積垢嚴重的水處理偷工減料、損害業主權益,顯明聖經耶利米書第十七章第9節「人心比萬物都詭詐,壞到極處,誰能識透呢?」是上帝的話,主因當然是連X光都照不進也識透不了詭詐的人心,聖經卻不需要千言萬語,只用一句話就講清楚了。然而,本商戰技術技能的研發與運用之正向,以價值工程技術技能的品質功能效益取勝,才是空調業界的專業表現,也才是法律訂定藉助空調專業來創造業主權益167%而造福社會,達成公共利益的目的。
1. 最低價制度、良莠不齊永遠存在
不要痴人做夢來妄想“最低價制度消失”一事了!最低價制度、良莠不齊等事永遠存在、不會消失,因為連標場之外的購物等消費市場也是處處都有這二事,消費者早已習慣了必須自己分辨,可見業主不可能放棄最低價制度,然而他同時也必須面對良莠不齊的市場在現行發包規範下,因為不謹慎、稍有疏失時就隨之而出現之偷工減料、損害業主權益達工程造價167%情事;事實就是經濟部30年來二次全國性實測顯示EER快速下降所顯示的積垢嚴重,已經無庸置疑。此事業界都知道。稀奇的是為何歷經30年之久,在人才濟濟的空調業界,竟然此事可以一直持續存在?不能解決?聖經耶利米書第17章第9節「人心比萬物都詭詐,壞到極處,誰能識透呢?」一節既已講明,先進們就接納這存在30年之久的事實,不必再浪費時間與精力去否認,而是積極的面對與克服;就如同地心引力永遠存在,於是不去否認乃面對與克服而發明了飛機、直昇機、衛星等航太器,是一樣的道理。商戰技術技能也是一樣的道理。
另一面來說,本商戰技術技能將最低價、良莠不齊二者當作是經濟效益、投效比的價值工程之比較根基。故,只能說產業的基礎概念技術就是經濟效益、價值工程;同樣的,台灣教育的失敗與成功都是聯考制度的結果,這是二千年來科舉制度的現代版,當然這也同是世界奇景,不再續論。現在回到產業的商戰技術技能。
2. 價值工程創造業主權益167%
水處理規範要求30年來都相同為現行規範第15187章第2.2.1節以「積垢抑制標準須符合CNS 12575相關規定」或「無水垢堆積」(96年以前用語),但最低價制度、良莠不齊又缺乏本商戰技術技能的創造業主權益167%之下,殺價奪標後的二業界貪圖次級品(化學工法)與合格品價差7~9倍之非法暴利(承包商施工)與因循苟且(技師監造),而水處理偷工減料、損害創造業主權益167%便成為自然發生的事。無怪乎經濟部二次實測已經證實了其結果的完工運轉EER、COP快速降低,以及30年來業界都知道的積垢嚴重所致。標場q&a能否簡明扼要講清楚價值工程的創造業主權益167%,這樣的商戰技術技能就成為奪標利器。
B. 法律常識轉化為產業的商戰技術技能
法律常識雖然大家都有,才稱為常識,但“轉化為產業的商戰技術技能”這種可稱之為「法律技術」就不是容易之事,這點很多先進可能不會贊同或者是將信將疑;不過,這不要緊,要緊的是“轉化為產業的商戰技術技能”是否能獲得業主贊同,不是嗎?
法律技術內容。技師法第19條、空調業管理條例第7條都規範技師、空調業權責相符原則的業主權益;此外,再加上政府採購法、技師法、能源管理法、消費者保護法、公平交易法等等法律,醞釀本商戰技術技能的好土壤;本商戰技術技能已經研發成功,倘若先進能夠充分運用,特別是讓業主能夠加以使用,必定具炸藥般威力。
1. 法律技術須能讓業主願意加以使用
常識“轉化為讓業主願意加以使用”一事,基本上空調技師、工程公司等業界有相當的心理障礙。故此,克服且達使用程度及靈活度足夠,並與價值工程互為犄角,這種商戰技術技能就有相當的技術難度。前段“獲得業主贊同”只是第一步的門檻,第二步的“業主靈活運用”才是「隔山打牛」的登堂入室功夫。其前提當然是空調先進自身能靈活運用,再「轉化為讓業主能靈活運用」,又考量現實的標場中極短時間,其綜合要求的難度就可想而知了。其中,「徒法不足以自行」與30年的水處理偷工減料、損害業主權益一事是互相呼應的有利事實與證據。業主當然願意加以使用,但如何使用卻仍必須突破他的心防,其中的突破技術就是本節達成的關鍵。
2. 寫入合約的法律技術
業界的合約模式其實就是法律的運用技術,只因30多年都簽定合約而習以為常,就忘記了水處理屬化工技術,對空調技師仍屬異領域,而因承包商貪圖最低價差額7~9倍暴利的人性,而輕易被非專業水處理廠商誤導,以致於水處理偷工減料、損害業主權益167%;故此,將“水處理的業主權益”技師法第19條、空調業管理條例第7條、切結書等三者論“業主權益”寫入合約,對業主是很正確且強有力的保障;因為法律是上位的,意即效力高於一般合約條文,但沒有“適法性”的事實(技術)連結效力仍無實際發揮;因此必須加上切結書整合強化了技術與法律的運用與連結,此特指“落實CNS 12575主機效率防垢成效”一事,才屬關鍵。
前述商戰技術技能就是「1. 以業主權益為導向,2. 價值工程為核心內容,3. 再加上憲法的人民(業主)利益之法律(技師法第19-1-2&-3條、空調業管理條例第7條)規定為重要依據與方法,這3種所匯聚而成」,確實是好的商戰技術技能;但倘若業主承辦人因某些困難而無意寫入合約,則再好的構想仍有「胎死腹中」的遺珠之憾。這是30年實況水處理偷工減料、損害業主權益持續發生且無法克服的關鍵因素,業界先進(特別是業主興建小組的廠務、空調員)不得不慎!因為其中隱含業界先進尚有二業界貪圖次級品(化學工法)與合格品價差7~9倍之非法暴利(承包商施工)與因循苟且(技師監造),以致水處理偷工減料、損害業主權益167%的意圖,畢竟這是人性之常,況且也是簡單易懂而否認無用之事。
本公司有許多30~40年前拜訪業主改善案成功安裝的實績,後來因為業主廠務、空調員進行改善案比新建案相比“爭取預算”困難許多(通常在建廠大筆預算慣例之中都有編列空調新建案,已經不需要“爭取預算”),改善案完成後業主改要求本人協助他們進行新建案;因此之故,30年來都以新建案為主。其中,業主權益的經濟效益與商業技術仍是本人強項;遑論本人尚有M&V節能量測驗析軟體足證價值工程的經濟效益及數十年的追蹤,這些卻是業界先進的弱項,歡迎業界先進合作互補不足(註:本人的弱項就是案源都在業界先進的手上,必須業界先進專案合作,本人提供先進弱項的奪標商戰技術,此合先敘明)。
三、結論
30年實況的水處理偷工減料、損害業主權益證明「徒法不足以自行」。技師法第19條、空調業管理條例第7條都規範技師、空調業權責相符原則,醞釀本商戰技術技能的好土壤;本商戰技術技能已經研發成功,倘若先進能夠充分運用,標場上面對前述二項不及格同業的普遍狀況,必定具炸藥般威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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